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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1〕045号)

来源: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24 16:56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1〕045号

申请人:蔺凡,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芷兰街道电信新村。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戴志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芷)决字〔2021〕第2057号)罚款5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芷)决字〔2021〕第2057号),查明事实,对高源骏实施行政处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

1.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第一,高勇不是楼栋长。第二,申请人丈夫张万金是不同意加装电梯,但没有阻止电梯施工,是因为二楼走廊的采光窗户被封闭才用榔头在石膏板上敲洞。第三,张万金是被高勇和高源骏两父子殴打致伤。第四,是申请人在双方拉扯过程中被高源骏扭伤,而不是高源骏在阻止过程中被申请人抓伤。第五,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出示委托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对高源骏进行鉴定的委托函。

2.处理决定不公正。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公正的调查,隐瞒了高源骏用恶言恶语挑起冲突的事实,还委托鉴定机构暗箱操作,在高源骏提供的不真实的照片上签字盖章。

3.决定书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高源骏的司法鉴定书涉嫌造假,多次向被申请人、芷兰派出所申请重新鉴定,但被申请人未重新委托,系程序违法。

4.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和高源骏之间的拉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形。如果要处罚,高源骏也应该同样受到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1.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2.被申请人程序合法。2021年10月2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电话,指派芷兰派出所赶往事发地点调查,认定系申请人因其丈夫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将受害人高源骏抓伤。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权利与义务,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

3.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发现场的高勇、张万金、高源骏进行了询问,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对周边进行了走访调查,进而认定了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责罚相当。

4.对申请人申请书的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收到电信新村2栋2单元业主的联名说明,较为清楚的反映了本案冲突的前因后果。第二,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因未能达成协议,最终分别对高勇、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第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第四,被申请人系适用《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进行行为认定。

经审理查明:

本案起因于电信新村2栋2单元加装电梯事宜,该单元除1楼和2楼(即申请人家)有2户业主不同意之外,其余10户已达成共同协议并进行了出资。2020年12月,其他9户业主共同推举高勇为该单元业主代表与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增设电梯,并经电信新村业主委员会盖章认可。2021年7月,改推高勇、石剑锋、何木顺三人为业主代表,改为委托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在电梯安装协商过程中,申请人丈夫张万金一直表示坚决反对并采取了上访等手段试图阻止,高勇于2021年7月13日向芷兰派出所报警称电梯安装时可能会被张万金阻工,希望先行备案登记。

电梯施工时,张万金于2021年9月26日、9月29日私拆电梯已安装好的防火板,施工方进行了两次修补。10月2日17时许张万金用锤子再次对防火板进行破坏时被高勇发现,双方发生争执,造成张万金受轻微伤。当日19时许申请人在小区院内遇到高勇和高源骏父子,双方因张万金受伤一事又产生争执,造成高源骏轻微伤。

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11月4日组织双方在芷兰派出所警司联调室进行两轮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协商一致,未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纠纷发生后,申请人及其丈夫要求做伤情司法鉴定,值班民警立即开具了司法鉴定委托书,让两人尽快去鉴定。高源骏则认为本案为邻里之间的小纠纷,未在第一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值班民警于是在芷兰派出所门口对其伤情进行了拍照取证。后由于调解不成功,芷兰派出所于2021年10月28日向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对高源骏伤情进行了鉴定。本机关调阅了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卷宗,并询问了主检法医师黄忠梅,认为该司法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因其丈夫张万金被殴打一事与侵害人高勇及其子高源骏进行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高源骏构成轻微伤、申请人未构成轻微伤的结果。此事实有申请人、张万金、高勇、高源骏的询问笔录、当晚监控录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和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为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最初起因是申请人丈夫张万金对单元加装电梯进行破坏时,高勇为制止其破坏行为与其发生纠纷,致使张万金受轻微伤。申请人系为其丈夫出头,虽维权时未采取合法手段,但也是事出有因。被申请人适用《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7〕18号)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三十九项“殴打他人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第(1)点“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对申请人处以500元罚款,责罚相当。

(二)本案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有相关文书记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权利与义务,听取了陈述与辩解,程序合法。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5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公安武陵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芷)决字〔2021〕第205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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