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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2〕038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06 13:12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2〕038号

申请人:梁裕林,男,汉族,2000年12月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滨湖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戴正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其复议请求不明确,本机关向其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补正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6446648757。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5月9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365体育投注:海洋农庄食品加工厂已于2021年11月10日停止经营并注销,其主体在申请人投诉举报前已经终止消亡。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的规定,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同时依据该规定第十八条在法定工作日内邮寄告知调查结果,申请人也于2022年6月7日签收知晓。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寄出了一份《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其在超市购买的365体育投注:海洋农庄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干坛紫菜(产品条码:6923801500125),配料表中添加了调料包,但是未在营养成分表当中标注调料包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处罚并奖励举报人。

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举报之后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365体育投注:海洋农庄食品加工厂已于2021年11月10日停止经营并注销,其主体在申请人投诉举报前已经终止消亡。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的规定,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处理”的处理结果,并作出了《举报处理告知书》(常武市监处告[2022]ZF2-0531-01号)。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六十四条规定期限内作出了处理决定并邮寄送达了处理结果,邮寄单号为XA30580609143,查询物流记录显示2022年6月7日本人签收。

上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投诉举报函;3、购买商品微信付款凭证;4、投诉商品照片及超市购物袋照片;5、购买投诉商品的超市照片;6、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的邮政查询记录; 7、案件来源登记表; 8、立案审批表;9.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1、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告知书》(常武市监处告[2022]ZF2-0531-01号)复印件;12、被申请人邮寄告知处理结果的EMS查询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送达了《举报处理告知书》,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告知了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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