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唯一授权网站】@

图片

您的位置: 首页 >公告>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2〕044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19 16:07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2〕044号

申请人:夏业芳,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城西火车站。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新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戴志刚,职务:局长

申请人为被侵害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芷)决字[2022]第1557号)不服,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芷)决字[2022]第1557号),对林再兴故意伤害行为进行行政拘留。

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对林再兴的处罚避重就轻。林再兴存在明显预谋,故意设圈套要我去他办公室谈和解,主观恶性深;林再兴打我的手段残忍,我被打后至今仍存在耳鸣等现象,林再兴也未赔偿我误工等费用,本案未取得我的谅解,依法应予以严惩;在我被林再兴打了住院后,林再兴仍以和解为幌子,企图减轻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未得逞,应当对林再兴从重处罚。

2.被申请人协助林再兴逼迫我和解,企图减轻林再兴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有失公正,且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林再兴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2.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电话报警后依法出警,经认定林再兴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处事不理智,动手推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倒地受伤,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依法告知了林再兴权利与义务,听取了陈述与申辩。

3.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询问了林再兴、申请人、证人李学斌等人,进行了调查,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4.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根据,应当不予采纳。林再兴和申请人之间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行为,林再兴能主动消除矛盾并愿意赔偿医疗费用,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了案件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研究意见,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4月25日下午,申请人与违法行为人林再兴在美居建材市场的物业办公室进行协商,申请人要求林再兴为其所购的两处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林再兴要求申请人交纳所欠的十余万元租金,双方争执不下,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造成申请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门诊通用病历。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22年4月25日报警案件登记表、2022年7月12日接报案登记表;

2.2022年5月11日申请人报案笔录,7月15日申请人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25日违法行为人林再兴询问笔录;

4.2022年4月25日证人李学斌询问笔录,9月17日李学斌询问笔录;

5.2022年5月20日人民调解记录,7月7日行政案件调解协议书;

6.2022年9月16日案件集体研究会议记录;

7.2022年10月18日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8.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案发时仅有申请人、违法行为人及证人三人在场,且无监控等音视频佐证材料,双方在笔录中对冲突过程各执一词,因而对争执全貌不能做客观真实还原。但结合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受轻微伤的事实成立,且违法行为人承认自己有推过申请人,证人在证言中亦陈述此点,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

结合全案证据来看,违法行为人与申请人的肢体冲突源于之前的民间纠纷,双方各有过错,且申请人仅有软组织挫伤,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认定违法行为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并无不当。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

(二)本案程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被申请人自2022年4月25日接到申请人报警电话后予以受理,但直到2022年10月18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减去申请人进行鉴定、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等期间,亦远超法律所规定的三十日办理期限,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批准手续等材料。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被申请人第一次组织调解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第二次为2022年7月7日,也远超间隔应在七个工作日以内的规定。

但考虑到本案违法事实较轻,且已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重作并无实质意义,为节约行政资源,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本复议机关决定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新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芷)决字[2022]第1557号)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