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事指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核发办理指南
许可(审批)事项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 | ||
办理机构 | 基政股 | 办理地址 | 区民政局四楼 |
联系电话 | 7769067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事时限 | 60个工作日 | 许可(审批)对象 |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
许可(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监督电话 | 7207473 |
设定依据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许可(审批)条件 |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 ||
许可(审批)程序 | 1、受理;2、审查;3、决定;4告知与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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