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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365体育投注:科技计划项目与研发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8-11 00:00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工作流程:项目征集与申报——>项目评估立项——>项目实施——>研发经费管理——>项目验收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征集与申报

第四条 区科技局每年5月底前发布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在365体育投注:科技局网站发布),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受理申报时间:每年5月底前受理申报本年度的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365体育投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及必须的附件材料。课题组应有3人以上成员组成,农业类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其他类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立项

第七条 由区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受理并提交专家组评估。

第八条 评估时间:每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评估。

第九条 项目立项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方案的可行性、应用前景、预期效果等。

第十条 项目评估必须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估采用会议评估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按行业或技术领域聘请区内外有关专家,建立科技项目咨询评估专家库。根据项目分类,充分考虑项目评估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在专家库中选择确定人选,组成专家组(一般3-7人)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被评估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估意见并对评估意见负责;

(三)熟悉被评估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评估期间,评估专家个人不得就评估事项与评估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联系,不得违规收取评估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二)保护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三)当评估专家与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十五条 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提出评估意见,并对项目可否立项提出建议,由专家组组长负责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交区科技局。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实施保密制度,不对外公开,仅供区科技局作立项决策参考。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申报单位同意,不得将其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被评估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谋取私利。如有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组对项目的评估意见召开局行政办公会(邀请区财政局1名领导或1名业务股长参会)讨论,审定会签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通过上述程序审定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区科技局负责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对列入区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自计划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与区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视作撤销项目处理。项目合同签订完毕,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区科技局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应当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    研发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发经费来源于区本级财政拨款,是区人民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本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占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支出0.5%以上。

第二十二条 研发经费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共同管理,并充分发挥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十三条 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研发经费集中用于支持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重点项目,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研发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和各研发经费预算;

2.会同科技局审定项目经费并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按现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拨付项目经费;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负责审批年度项目预算和决算。

(二)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研发经费总预算;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编制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管理其他专项经费;

4.负责安排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和实施管理;

5.协助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申报项目预算;

2.努力实施并力争完成项目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五条 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一)研发经费的重点支持对象是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科技创新意识强、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企业。安排用于企业的研发经费占全区科技项目研发经费50%以上。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

(二)研发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开展的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和其他相关科技创新工作。

(三)研发经费的主要支持方向是:

1.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主要支持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关键性技术突破、新产品试制等科技创新活动。

2.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支持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及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活动。

3.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主要支持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含专利)、新品种引进推广,拥有成熟技术新产品示范生产活动。

4.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主要支持高新技术孵化器、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发应用平台、农村科技知识培训平台建设,以及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科技基础性工作。

5.软科学研究。主要支持围绕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目的,开展的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等的调查与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六条 研发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财政对单个课题经费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一)项目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资料与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二)其他经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研发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设备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试验费:是指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燃料消耗费用等。

5.资料与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7.会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工作会议的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9.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或项目技术依托单位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本课题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10.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比例实行总额控制,经费预算一般按8%的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其他专项经费包括计划管理费、科技兴区活动费、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费、专利资助及奖励费、科技课题奖励费、科学技术普及费等。其他专项经费由区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核定。

1.计划管理费:每年按年度研发经费总额5%以内作预算安排,用于区科技局为组织项目申报、监督检查、项目评估、评审、验收、考核等项目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2.科技兴区活动费:用于科技兴区宣传、交流、调研、咨询和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费用。

3.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费:参加上级各种重大科技活动的工作经费补贴及考察、调研、接待等费用。

4.专利资助及奖励费:用于专利资助及奖励费用,以及专利相关工作费用。

5.科技课题奖励费:每年按研发经费总额预算1%安排,奖励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法规、政策另行制定。

6.科学技术普及费。主要支持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三)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年度总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科技局对研发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研发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的安排与使用进行决算,填写《365体育投注: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经费终结决算表》,报送区科技局审核。财务审核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未通过项目终结财务审核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科技资金;

(二)未对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研发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研发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由区财政局按照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研发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议专家在研发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六条 对于验收成果突出、成效明显的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奖励;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承担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科技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验收的范围和要求:凡经批准立项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除区科技局同意中止实施的项目外,均应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组织管理: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或书面验收方式。

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区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7名。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由专家组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区科技局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由区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做出验收结论。

必要时,区科技局可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受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完成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送区科技局存档。

第三十九条 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

(一)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进行合理调整的,由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区科技局所核准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填写《365体育投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区科技局书面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区科技局应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同意验收申请,并在确定的验收日期三天以前,将验收资料送达承担验收任务的专家。

(四)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五)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相关资料、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365体育投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工作总结(含项目技术总结);

4.项目经费决算表(含科技经费财务核算明细复印件);

5.项目验收证书初稿。

第四十条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一)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未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的信誉度将作为今后三年内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参考依据。

(三)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经专家评议和立项的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技项目。

(四)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五)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科技局统一颁发《365体育投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按要求将全套验收资料装订成册。

(六)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区科技局建立验收项目档案,作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评估、验收专家组等应对项目的立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项目的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评估、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估和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压制、非法干扰干预科学技术研发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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