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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14号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31 17:32 【字体:

武政复决字〔2021〕014号

申请人:曾祥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白马湖街道办事处西堤九重天花园,身份证号:432401************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戴志刚(局长) 

申请人曾祥安因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以下简称武陵分局)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以及收缴、追缴2500元违法所得和麻将机12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7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退回收缴、追缴的2500元和12台麻将机。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

1.申请人未开设麻将茶馆,所开设的场所为西堤社区夕阳红活动中心,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娱乐、打发时间,12台麻将机为杨某珍、王某仙2人出资购入,申请人免费提供其位于常德市365体育投注:白马湖街道西堤社区九重天花园1栋1楼的自有房屋作为活动场地。

2.申请人未进行抽水盈利,最初为按人头收费,每人10元,后老年人觉得不划算,改为糊一盘麻将交纳1元钱,系自愿交纳的服务费,所收钱款用于提供茶水、晚饭等支出。

3.申请人是因派出所要拘留“抽水”人员曾祥春,自己代为承担责任才被行政拘留。

被申请人答复称:

1.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5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电话举报称有人开设茶馆供人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经认定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随即前往该处进行调查,依法扣押茶馆内的12台麻将机和152元“水钱”、追缴违法所得2348元。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抽水人员及部分参与赌博人员带回白马湖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经过询问申请人,麻将馆“抽水”人员曾祥春,以及参与赌博人员冯某萍、康某元、陈某蓉、陈某枝、刘某芝等人,并进行详细调查,证实申请人用自己的房屋(约180㎡)开办麻将馆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其行为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收缴扣押的赌具、赌资及违法所得。

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责罚相当。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亦承认其经营麻将馆二十多天的收入为2348元,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据此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与申请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17时许,白马湖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称九重天花园1栋1楼有人开设茶馆供人赌博,办案民警立即前往,在申请人开设的茶馆内将“抽水”人员曾祥春及5名赌博参与人员现场抓获。部分办案民警将抓获人员带回白马湖派出所进行询问,同时留守部分民警在现场扣押12台麻将机。曾祥春陈述茶馆系其弟弟曾祥安所经营后,询问民警通知仍在现场的民警将曾祥安口头传唤至所配合调查。经询问,曾祥安陈述了自己开设茶馆为赌博提供条件并抽水盈利的违法事实,根据曾祥安的询问笔录其从4月中旬开始经营麻将茶馆至5月8日共盈利2348元,另加现场查获的“水钱”152元,共计2500元。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曾祥安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追缴赌博工具麻将机12台和违法所得25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2021年5月8日,公安武陵分局对申请人曾祥安作出武公(白)证保决字[2021]0491号《证据保全决定书》,2021年5月9日作出武公(白)决字[2021]第092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附件《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

2.曾祥安因身体不适,于2021年5月9日—2021年5月13日曾在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3.2021年6月7日,在申请人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杨某珍、王某仙2人以书面《情况说明》的方式向公安机关陈述12台麻将机为其2人共同出资购买,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已核实。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实质包含了多项内容,因申请人系针对同一事件的执法行为提起复议,为避免多次立案给复议双方当事人增加应诉麻烦,同时为避免行政程序冗杂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本复议机关决定并案审理不再要求复议申请人分开申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本案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以自有房屋为经营麻将茶馆的场所,茶馆内共设12台麻将机,根据参与人员的询问笔录,所打的麻将为2.5元一注的王麻将,红中为王,自摸糊牌,糊牌后捉2或3个“鸟”,以“1、5、9”型牌为“鸟”,每“鸟”再加5元。糊牌、捉“鸟”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实质上是以较小金额付出的可能性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此时的打麻将已不再是单纯的娱乐活动,更是参与者通过偶然性博取金钱收益的一种方式,即通常所谓之赌博。申请人称其经营的是老年人活动中心,每局糊牌收取的1元钱为服务费,不存在营利目的。首先,申请人所称“用于空巢单身老年人的娱乐,打发寂寞时间”而成立的活动中心,实际上是以麻将为主要娱乐项目的娱乐场所,也就是俗称的棋牌室。其次,棋牌室在经营之前需办理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的还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非单靠所属社区在情况说明上盖章就能证明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最后,棋牌室的正常经营行为是收取固定费用作为服务费等,不与场所内的牌局输赢挂钩,申请人是对每轮牌局抽头1元,属于“抽水”提成,不是棋牌室正常经营活动。因此,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申请人自4月中旬起经营茶馆,每日收入在一百多元,至5月8日止共二十余天,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陈述认定其违法所得为2348元,并无不妥。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7〕18号)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以下情节的,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2)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五百元以上的;……”申请人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五百元以上的”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幅度,被申请人对其处以十日行政拘留、五百元罚款,量罚恰当。

(二)本案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每个步骤均有相关文书记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申请人及“抽水”人员进行了告知,程序合法。

虽然申请人事后称被收缴的12台麻将机是杨某珍、王某仙2人购买,要求被申请人予以退还。但在案件调查处理阶段,申请人并未主张麻将机为他人所有,也没有证据显示杨某珍、王某仙2人在本案调查处理阶段曾向公安机关主张麻将机为其2人共同出资购买。而公安机关扣押时向申请人曾祥安及“抽水人员”曾祥春均出具了证据保全决定书并附证据保全清单,在进行收缴前,均进行了行政处理告知,且相关文书二人均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签名,因麻将机系麻将茶馆用于赌博的工具,公安机关据此推定麻将机为违法行为人曾祥安、曾祥春所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收缴在程序上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退还,本机关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麻将机是用于茶馆经营的赌博工具,杨某珍、王某仙2人明知购买麻将机是用于赌博仍出资提供,且案发时,2人均在案涉麻将馆帮工,其行为应该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即杨某珍、王某仙2人系案涉违法行为的共同实施人。对于麻将机的收缴决定应该对共同违法行为人作出。公安机关应该在查证相关事实后作出处理。

根据赌博参与人员的辨认笔录、申请人本人和曾祥春的询问笔录,均可证明申请人为麻将茶馆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曾祥春系申请人之姐,在茶馆中属于义务帮忙,并未领取报酬,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并无不妥。申请人所受行政处罚是被申请人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是申请人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称是因为被申请人要拘留“抽水”人员曾祥春,自己代为承担责任才被行政拘留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以及收缴、追缴2500元违法所得和麻将机12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公安武陵分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以及收缴、追缴2500元违法所得和麻将机12台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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