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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15号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07 17:34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1〕第015号

申请人:黄必林,女,汉族,身份证号:420105************

联系电话:189****7392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道安善巷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滨湖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戴正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立案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明确以及申请人消费者的身份待确定等原因于2021年7月7日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举报结案回复。

申请人称:

1.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在龙岩市白沙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大晟土楼食品旗舰店”买了1份 “烤脖”,但收货后发现产品实为酱卤制品,认为产品存在违反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2.烧烤制品和酱卤制品是不同食品类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制品为并列关系,分别为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中的第1小类和第2小类。

3.涉案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酱卤肉制品,但其产品名称在主要展示面用最大字体标注“烤脖”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的相关规定,没有真实反映食品的属性,存在误导性。

4.被申请人所称“GB/T23586-2009,3术语和定义3.1包含了烤制的工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GB/T23586《酱卤肉制品》3.1,以鲜(冻)禽肉(或不加),香辛料的水中,经预煮,浸泡,烧煮,酱制(卤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酱卤系列肉制品,与烤箱烤盘加工有明显的区别。

5.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

1.涉诉食品标注的“食品名称”,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被举报人在涉诉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类型和产品标准代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

3.已要求被举报人完善修改了涉诉食品标签内容。

4.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被申请人也未作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被申请人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处罚

的决定,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举报”是对违法行为行使社会监督的权利,举报人与行政机关查办案件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

7.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诉讼的救济条件。

经查:申请人黄必林于2021年4月7日在龙岩市白沙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大晟土楼食品旗舰店”买了1份 “烤脖”但收货后发现产品实为酱卤制品,认为产品存在违反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实名举报,因生产商为常德市湘聚阁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住所地在常德365体育投注:,该举报事项交由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发现涉诉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类型:酱卤肉制品”“产品标准代号:GB/T23586”。“GB/T23586”标准即《酱卤肉制品》,是2009年10月1日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推荐标准,并非“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关于“酱卤肉制品”和“烤肉制品”均没有制定单独的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没有对“产品类型”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形下,被举报者为了使消费者明了涉诉食品既具有烘烤工艺,也有酱卤工艺的特殊风味,体现与其他只含有其中某一项工艺的单纯酱卤制品或者单纯烤肉类食品的区别,用经过烤制后再进行卤料加工的鸭脖在产品名称上用的“烤脖”,在产品适用标准上适用的酱卤肉制品的标准,并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领域强制性执行规定。

尽管涉诉食品具备“酱卤、烘烤”的实际生产工艺,但是难免会造成部分消费者对产品类型的疑惑。经被申请人指导后被举报人将原来标注的“食品名称:烤脖(黑鸭味)”修改为“食品名称:烤脖(酱香味)”,“产品类型:酱卤肉制品”修改为“产品类型:热加工熟肉制品”,“产品标准代号:GB/T23586”修改为“执行标准:GB2726”,GB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里面包含了酱卤肉制品类、熏肉类、烤肉类、油炸类、肉灌肠类等其他熟肉制品,这样修改后产品名称和产品适用的产品标准就统一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认为被举办人违法情节轻微已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作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受理举报,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食品行业的安全,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不特定公众利益予以保护。由此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无权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涉案食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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