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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21号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07 17:48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1〕第021号

申请人:邹忠良,男,汉族,身份证号:510112************

联系电话:170****3866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滨湖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戴正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举报方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大药房)结案告知;

2.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实被举报方益丰大药房虚假广告违法宣传行为。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1年5月23日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投诉举报其在益丰大药房上购买一款药品【力度伸维生素泡腾片】夸大产品疗效,可以预防感冒,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夸大宣传,误导、诱导、欺骗消费者,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明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没有做任何取证、探讨等行政行为,对举报事项未予立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规定。2、销售方明知该产品虚假宣传,且通过面向大众化的电子商务形式对外销售,不存在主动改正情形,属故意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符合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法律规定处罚。3、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的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

1.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内进行了核查,依据核查事实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并回复告知申请人。

依据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5月31日在被举报人城西分店进行了实地核查,现场用被举报人工作人员刘某林手机登录“京东商城-益丰大药房旗舰店-力度伸维生素C泡腾”,并未发现“预防感冒”字样。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因现场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且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被举报人不予认可,无法查实真实性,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定要求。依据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报负责人批准决定,违法事实不清,不予立案。

2.如果被举报人在查处前及时纠正,也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依法核查时,现场没有发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缺乏主要事实依据。即便申请人在购买时确实有“预防感冒”字样,但在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前主动纠正,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也应当不予立案处罚。

三、“举报”是对违法行为行使社会监督的权利,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与行政机关查办案件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是行政复议适格主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依法进行了核查,因现场没有发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缺乏主要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职权,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查办案件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不符合对被申请人查办案件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的主体资格和条件。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查办案件行政行为的所有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邹忠良在京东上购买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款【力度伸维生素泡腾片】的药品,该药品的在网站上的宣传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涉嫌虚假、夸大产品的宣传,误导、诱导消费者,申请人于2021年5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31日在被举报人城西分店进行了实地核查,现场用被举报人工作人员刘某林手机登录“京东商城-益丰大药房旗舰店-力度伸维生素C泡腾” 并未发现“预防感冒”字样。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回因现场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且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被举报人不予认可,无法查实真实性,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定要求。依据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报负责人批准决定,违法事实不清,不予立案。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该产品在京东平台未见可以预防感冒宣传,未涉嫌虚假广告,不予立案。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作为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其行使的是药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受理举报,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药品行业的安全,打击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不特定公众利益予以保护。由此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无权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涉案药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依法核查时,现场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复议机关也通过手机登录“京东商城-益丰大药房旗舰店-力度伸维生素C泡腾”也并未发现“预防感冒”字样,不管是被举报人没有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还是存在举报的违法行为在查处前主动纠正的,仅仅单纯的标明“预防感冒”字样的行为,并未对食药品安全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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