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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37号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2-23 15:43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1〕037号

申请人:彭超,男,1991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万寿馨福家园。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戴志刚(局长)

申请人为被侵害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白)决字〔2021〕第1837号)对陈红涛(侵害人)罚款5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白)决字〔2021〕第1837号),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

2021年9月10日晚8点30分左右,申请人在365体育投注:芙蓉路烟厂联合工房路段被打,打人者为陈某涛、陈某波二人,现场有20多名围观群众目睹。但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只有陈某涛一人殴打申请人,并且仅处以罚款500元,认为处罚过轻,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

需补充说明的是:因申请人称打人者为陈某涛、陈某波二人,被申请人仅处罚了陈某涛一人,根据申请人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涉及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前者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后者为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经复议机关释明后,申请人同意本复议机关在受理时将陈某涛、陈某波分别立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

1.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2.被申请人程序合法。2021年9月10日20时许,白马湖派出所接到报警随即赶往事发地点调查,并将参与纠纷人员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查明是申请人驾车撞上陈某涛女儿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动手殴打。作出处罚决定前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情进行了鉴定,依法告知了陈某涛权利与义务,听取了陈某涛的陈述与申辩。

3.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对现场多人进行询问,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陈某涛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责罚相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10日20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警电话称其被人殴打,白马湖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进行调查。民警到达现场时已结束殴打,故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申请人驾驶车辆途经芙蓉路小山有位(烟厂店)餐馆附近时,撞到陈某涛女儿,陈某涛接到其侄女(陈某波之女)电话通知后赶来,发现申请人未立即送其女去医院治疗而是仍在现场停留,双方发生争执,陈某涛动手对申请人头部进行击打,申请人随后报警。

另查明,白马湖警司联调室组织双方于10月12日、15日进行两轮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协商一致,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被处罚人陈某涛对其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结合被申请人委托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广德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864号)鉴定申请人为头枕部及颈项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可以认定陈某涛确有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陈某涛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因申请人撞伤陈某涛女儿有错在先,被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7〕18号)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三十九项“殴打他人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第(3)点“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适用“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陈某涛处以500元罚款,责罚相当。

(二)本案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有相关文书记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陈某涛告知权利与义务,听取了陈某涛的陈述与辩解,程序合法。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对陈某涛罚款5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公安武陵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白)决字〔2021〕第183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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