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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43号

来源: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07 16:04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1〕043号

申请人:李韩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启明街道。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戴志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4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丹)决字〔2021〕第1746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丹)决字〔2021〕第1746号),退还罚款,补偿误工费及赔礼道歉。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

1.被申请人的处罚依据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作出处罚,但跑胡子是常德人民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3元或5元属于普遍额度,属于娱乐活动范畴,申请人谈不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且“情节严重”。且申请人是主动自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应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2.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申请人和家属即执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即拘留公民属于违法行为。

3.申请人是网络赌博的受害者。申请人一时冲动参与网络赌博,输掉了养家糊口的一点点工资,但很快悬崖勒马,主动退出赌博微信群。被申请人应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申请人以教育为主,严厉打击并取缔赌博平台,还老百姓一片清净。

被申请人答复称:

1.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2.被申请人程序合法。2021年9月7日被申请人在办理9·7开设赌场刑事案件时,发现申请人参与网络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由丹阳派出所对该案中申请人行政违法行为部分依法进行调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权利与义务,听取了陈述与申辩。在采取拘留措施前,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申请人也选择“直接通知”的方式通知了其妻子。

3.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过询问申请人、上述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结合调查收集的证据,认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申请人参与赌博的资金流水高达197484元,其在网络上多次、大金额赌博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责罚相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底在某赌博棋牌APP上参与赌博,该APP有跑胡子、跑得快、麻将等三种玩法,玩家参与前需向APP的代理转账,代理再将转账金额换算成分数充值至玩家的APP账户。APP根据打牌赌注的大小向玩家收取房费,即进行“抽水”。申请人在该APP上一开始是玩5毛钱的全名堂跑胡子,之后发展为3元、5元的全名堂跑胡子,根据支付宝流水记录,参与期间共向其上线代理转账197484元。

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对该赌博棋牌APP的三四级代理进行立案侦查,于9月7日对9·7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在9月7日对申请人上线贺晓倩的讯问中得知申请人为其发展的玩家,于是电话通知申请人来所接受调查,10月9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10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于12月17日提出补充陈述和申辩,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出了六个月,可以不再处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就该补充申辩提交新的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申请人自己的询问笔录、其上线贺晓倩的讯问笔录以及申请人支付宝账户与贺晓倩账户的转账记录,申请人在该赌博棋牌APP上参与赌博的事实无误。申请人在参与期间多次向其上线转账购买APP分数,且金额达197484元,系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支付宝转账记录,申请人参与该APP赌博的行为终止于2021年1月30日,被申请人9月7日从贺晓倩的讯问中得知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时已经经过六个月的时限,应对申请人不再处罚。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地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公安武陵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丹)决字〔2021〕第174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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