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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008号

来源: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4-08 17:13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2〕008号

申请人:常德市红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红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QFHF77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丹阳街道紫桥社区紫桥路59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戴正伟  职务:局长

地  址: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滨湖路495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处罚决定,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1.我公司一直是沿袭前物业公司的电价,公司不知晓此事;

2.对于代收代缴电费行为物业公司没有相关的服务合同,纯属帮忙行为;

3.接到被申请人的调查后及时的进行整改,对电价进行了调价,也积极的配合了调查工作,和当时相关的业主达成共识,退回了一部分电费,业主也撤销了投诉;

4.公司兢兢业业,解决了多名下岗工人失业问题,尽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调查,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在还未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常德德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现任法定代表人白红心的名义与紫荆庭院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紫荆庭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为紫荆庭院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9月30日,同时进行电费代收代缴服务活动。

2019年5月25日,申请人与紫荆庭院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紫荆庭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紫荆庭院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30日,同时依旧从事电费代收代缴服务。自申请人入驻紫荆庭院至被申请人接投诉举报后立案调查时,一直延续使用万业房产立户电表,并继续使用加盖德福物业公章的收据,按照1.2元/千瓦时价格收取紫荆庭院商铺经营者的电费。

经被申请人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供电分公司365体育投注:支公司核实,根据《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显示,自2016年1月至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虽几经调整,但波动不大。该项电价“1-10千伏”种类的定价为“0.63405元/千瓦时”至“0.8577元/千瓦时”区间的基础价格。而实际上,由于紫荆庭院使用的是户名为“常德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表,商业及非工业两块表计均未分开,供电部门对该户一直只按居民生活用电的电价收取电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7月7日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收据联”复印件显示,供电部门2019年收取的紫荆庭院居民用电电价为0.589元/千瓦时;另据供电部门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应收电费明细表”显示,2020年电费收取价格为0.56075元/千瓦时。而申请人对紫荆庭院商铺经营者始终按照1.2元/千瓦时标准收取电费,远远超出一般商业用电的政府定价。

另经调查核实,2020年10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 确保降价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告》(湘市价监〔2020〕181号)。通告规定,“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为: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在此期间,申请人仍按照1.2元/千瓦时的价格,超出政府定价超额收取紫荆庭院商铺经营者的电费。

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常武市监责退〔2021〕1号),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与投诉人协商沟通,将多收的电费核退给相关用户。但申请人一直以需要与投诉人沟通协商为由,没有履行退款的义务。后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与投诉人之间也始终无法达成退款共识。

因申请人没有提供超过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相关财务报表、具体金额,被申请人虽在申请人电脑中调取了申请人收取投诉人电费的具体时间、金额等信息,也向供电部门调取了各年度的收费标准。但在实际用电过程中,存在期间电费价格浮动、电费附加费用、线损等多种不确定因素,以及申请人涉嫌存在按照一般商业用电电价标准收取相关商铺经营者电费,却按照居民生活用电标准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的“高价低接”行为,截留供电部门应收电费等数据尚待有关部门核实。故申请人超收商铺经营者的电费无法确定具体数额。 

二、被申请人执法行为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严格依法经过了立案、调查取证、法制核审、告知、听证、复核、处理决定等环节,并在审核审批程序中,多次召集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慎考量,程序完全合法。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申请人超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应当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等多项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同时,被申请人在处置申请人多收价款的投诉和违法行为中,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幅度适当

鉴于案发后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积极整改,通过沟通与投诉人达成了和解,尽量减轻了社会影响,且目前全国受疫情影响,各行各业虽已复工复产,但企业仍存在诸多经营上的困难等等因素。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综合考量后,作出了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法律规定幅度中最低底限罚款5万元的从轻处理。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幅度是适当的。

五、申请人复议申辩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自2019年5月正式以自己名义入驻紫荆庭院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后,一直超价收取小区商铺电费。虽然最初超价收费的始发者不是申请人,但申请人继续沿袭违法行为显然应该为之承担相应违法责任和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2.申请人虽与投诉人及时沟通达成了和解,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不当然免除行政违法的责任。

3.经执法人员调查,申请人实际退还给投诉人的多收电费与退款协议中存在较大差异,且申请人在涉案期间一直按商业用电收取投诉人电费,而缴纳给供电部门的却是居民用电的电费价格,主观故意明显。

4.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自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以来,一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并解决了一百多名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尽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了一方稳定,没有能力承担5万元的罚款。”该项申辩理由,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已酌情采纳。

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申辩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查:申请人常德市红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与紫荆庭院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紫荆庭院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30日,同时仍然从事电费代收代缴服务。自申请人入驻紫荆庭院至2021年3月一直延续使用万业房产立户电表,并继续使用加盖德福物业公章的收据,按照1.2元/千瓦时价格收取紫荆庭院商铺经营者的电费。由于紫荆庭院使用的是户名为“常德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表,商业及非工业两块表均未分开,供电部门对该户一直按居民生活用电的电价收取电费。申请人存在涉嫌超出政府定价向商铺经营者加价收取电费以及不执行政府降低电价优惠政策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到商铺举报后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延期一个月。申请人申请举行听证,并于2021年10月13日举行听证,听证会后当日,申请人与投诉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并向相关商铺退还了多收的电费。因案情复杂,经延期一个月后仍无法作出相关决定,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延长到2022年1月30日前办结。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于2022年2月10日向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1.申请人与紫荆庭院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代收代缴电费的服务,收据一直盖的前物业公司的公章,但是相关商铺的电费一直由申请人收取,且由申请人交电力公司,双方都认可这种代收代缴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虽然是沿袭上届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但是申请人作为实际的代收代缴人,不可能不知晓代收代缴电费标准,申请人辩称不知晓理由不成立。

2.申请人虽与投诉人及时沟通达成了和解,投诉人撤销了投诉举报,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不当然免除行政违法的责任,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3.对于申请人提出从事物业服务兢兢业业,格尽职守,常年服务于常德市比较复杂的老旧小区,这些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差,人员复杂,收费也比较低,同时还解决了一百多名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些因素都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考虑情节,被申请人也予以采纳,按最低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在从事电费代收代缴服务时,拒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定价标准向相关商铺收取电费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等多项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因电费标准又几经调整,同时还存在电费价格浮动、电费附加费用等不确定因素,以及申请人还存在按照一般商业用电电价标准收取相关商铺经营者电费,却按照居民生活用电标准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的行为,故申请人多收电费具体金额没办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职权在调查处理申请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严格依法经过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请人有听证权,申请人申请了听证,被申请人履行了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以及举报人在听证会上都充分履行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从立案调查到作出处理决定长达将近一年,期间做了两次延期,第一次按规定延期三十日,2021年5月19日到期,6月19日未能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通过延期后仍无法作出决定,6月19日和10月18日召开两次案审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到2022年1月底,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常武市监行处〔2021〕第83号)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常武市监行处〔2021〕第8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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