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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2〕013号)

来源: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02 14:50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2〕013号

申请人:丁畅,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启明皇木关居委会1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戴志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年3月25日送达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常德湘北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北建材)伪造公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

1.申请人因常德湘北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常德市365体育投注:皇木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在与皇木关四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上作为骑缝章加盖一事于2022年1月14日向启明派出所报案,3月14日才收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又被收回,改为一份报案登记表来替代回复;最后又被收回,3月25日重新给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落款时间还是之前的1月14日。且该告知书未说明依据的法律条文,没有尊重申请人作为举报人拥有的相关权利。

2.启明派出所对举报提供的案件事实材料中的线索关联视而不见。三份文字内容相同的租赁合同签字和印章却不同,必然有真有假。湘北建材向常德市仲裁委提交的租赁合同有骑缝章,但2020年6月11日上午在启明街道党工委向申请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却没有骑缝章,骑缝章显然是事后补盖。且该印章应自2014年区划调整后就不再使用,是有人伪造了公章或者把应该销毁的公章保留下来继续使用。

被申请人答复称:

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月14日下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对该起报警案件进行登记,同时对申请人的报案进行记录,形成书面的《报案笔录》。调查期间进入社区走访调查,并对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启明街道皇木关社区工作人员杨守顺进行询问,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发生,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故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申请人对湘北建材与皇木关社区居民之间租赁土地的事实不持异议,其提到的两份不一样的《土地租赁协议》内容一致,也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管辖范畴。申请人若需要主张权利,可在仲裁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土地租赁协议》上骑缝章的真伪作司法鉴定。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4日15时许,申请人报警称皇木关4组与湘北建材的《土地租赁协议》上,见证人皇木关社区的骑缝章存在伪造的行为。该《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10年,自2010年4月30日始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同租期到期后,皇木关4组居民称不同意与湘北建材续租,湘北建材于2020年8月3日向常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另查明:

2022年4月12日上午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向皇木关社区现任书记唐杰进行调查询问,证实该《土地租赁协议》上所盖社区公章为以前的公章,已经按程序进行销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本案没有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

皇木关4组与湘北建材2010年4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属于民事租赁合同,皇木关社区仅作为见证方在合同上盖章,对合同效力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按常理推论,湘北建材没有必要在业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上补盖骑缝章,皇木关社区也没有对该合同补盖的必要。且时任皇木关社区主任杨守顺也在询问笔录中证实社区是应湘北建材的请求在其所持的租赁合同尾页签字并盖社区印章,当时就已加盖骑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违法行为,位于第三章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即要达到妨害社会管理的程度才能构成。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本案中皇木关社区作为见证方在民事合同上盖章,并不会妨害其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二)本案程序违法

申请人1月14日报警,启明派出所即于当天对其进行登记,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编号:〔2022〕000083)为证。结合被申请人的答复,被申请人实际上也已对本案事实进行过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应经批准后再终止调查,并向申请人出具终止调查的相关文书。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被申请人在《报警案件登记表》1月14日登记后直到3月11日作出“同意不予处理”的意见,已远超过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期。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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