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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2〕002号)

来源: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21 12:50 【字体:

武政行复字〔2022〕002号

申请人:袁述梅,女,汉族,1954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府坪街道青年南路4号。

委托代理人:徐运杰,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府坪街道青年南路4号。

委托代理人:徐运志,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府坪街道青年南路4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廖静(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健,常德市365体育投注: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清国,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其安置资格、收回已发放款项共计1252579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多次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因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本机关于2022年3月29日将本案延期审理,并通知各方当事人。2022年4月20日,本机关组织双方举行听证会,因案情复杂,且需复核相关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机关决定对案件暂行中止审理。2022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

1.在365体育投注:检察院已认定申请人没有以虚假资料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该安置资格属于申请人,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该行政处理,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及对公民的栽赃陷害、打击报复。

2.申请人被拆迁的宅基地是园艺队1982年左右分配给申请人及其二子,当年即在该地上建造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后于1992年左右进行翻建,直到被拆迁前该房屋一直属于申请人所有。

3.《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提到的48号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从未见过,且记载数据与事实完全不符:(1)徐华钧不是当地社员,没有资格申请宅基地;(2)申请书不是徐华钧本人笔迹;(3)申请书所载名字为徐华均,与徐华钧本人名字不符;(4)申请书记载的建造时间与家庭人口数和事实不符;(5)申请书登记的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明显不同,而拆迁办还是认定该房屋为申请人所有,说明拆迁的是房屋而不是证书;(6)申请书未记载具体经纬度,不能认定该房屋准确位置;(7)申请书不是土地登记证书,没有法定证书的效力;(8)该申请书是应拆迁办要求从芦山乡国土所复印,非申请人假造;(9)经过拆迁办等层层审核确认被拆迁房屋为申请人所有。因此48号申请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4.《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提到的徐华钧与宗伯徐毅签署的《房屋让售契约》,申请人认为(1)从中可以看出申请人所建房屋位置就是被拆迁房屋位置;(2)宅基地严禁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该契约无效;(3)让售的是房屋的使用管理权,而不是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4)徐毅未履行付款义务,该契约从法理上无效;(5)让售金额明显低于成本价和当时市场价,据此可认定转让的只是房屋的管理使用权;(6)当时徐华钧已患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契约无效。因此该房屋一直都属于申请人所有。

5.陈国华是申请人婆婆,一直与申请人小叔子徐华平是一户,申请人及二子是单独的一户,合法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房屋为陈国华所有没有任何法理依据。

为支持和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授权委托书、结婚证书复印件、徐华钧退休证复印件、徐华钧就医证复印件、徐华均挂号证、徐华均门诊诊断书及入院证复印件;

2.365体育投注: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法庭审理笔录》复印件;

3.《365体育投注:城乡居(村)民申请公寓楼安置资格调查表》复印件、《365体育投注:城市规划内安置资格申请表》复印件、徐华均《土地登记申请书》复印件、马家吉社区证明复印件、《关于袁述梅位于马家吉社区原园艺队的宅基地情况的说明》复印件2份、《徐华平、袁述梅有关情况说明》复印件。

听证会后,申请人又补充提交了以下材料:

1.袁述梅对听证会的补充意见;

2.365体育投注:人民法院(2016)湘0702行初93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365体育投注:人民法院(2016)湘0702行初94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365体育投注: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3.徐华钧人事档案复印件、短信截图复印件3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

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徐华钧与宗伯徐毅签署《房屋让售契约》,将55号房屋售与徐毅,1992年由徐华平为申请人对该房屋原拆原建,徐毅出资,后该房屋所用土地登记在徐华平名下。该案涉及48、55、227号3个房屋,土地登记人分别为48号的徐华钧、55号的徐华平、227号的徐华平。其中227号已于三闾南路拆迁项目中拆迁。申请人在皇木关污水处理厂环保拆迁项目中持登记在徐华钧名下的48号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申报,并以此获得安置资格。根据1997和2005年的航拍图显示,48号房屋在拆迁时早已灭失,结合相关证据分析后可知被拆迁房屋应为55号,故申请人是用48号套取了55号的安置资格。

2.被申请人程序合法。(1)职权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行使该职权符合规定。(2)程序到位。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调查事实、收集取证,并出具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按照规定先后进行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最后采取了公告送达。期间未收到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故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具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内容适当。因拆迁的为55号房屋,其登记的所有人徐华平和实际使用人陈国华均已享受过安置资格,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不可再次享受。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被申请人通过自查发现给予安置资格错误,故依职权进行纠正。

4.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1)申请人所称翻建并无翻建登记,只有徐华平申请的55号房屋翻建记录。(2)户籍资料显示徐华钧1998年迁出户口,1992年申请土地登记时仍为园艺队户籍。(3)申请人认为自己拥有宅基地,也不认为徐华钧所持有的宅基地是被拆迁的那块,但拿不出其他证明材料。而且申请人申报的时候又使用徐华钧名下的48号材料,属于自相矛盾。(4)申请人认为登记书没有经纬度,但根据常德市规划局1997年、常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航拍图可以看出48号和55号房屋的位置和存续情况。(5)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徐华钧《门诊诊断书》为1993年5月,而《房屋让售契约》为1991年、48号土地使用登记是在1992年,徐华钧当时并非申请人描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支持和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答辩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袁述梅身份证复印件、48号《土地登记申请书》;

2.55号《土地登记申请书》、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55号《建设许可证》、227号《土地登记申请书》;

3.徐华美房屋拆迁资料、徐伟明安置资格资料;

4.袁述梅申报资料、袁述梅提供的徐华钧土地使用证、袁述梅三加一认定、财评资料、拆迁安置公告、一事一议会议记录、拆迁安置花名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表、公示表、征地拆迁补偿费付款审批单、征收房屋及其他设施补偿明细表、银行进账单、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

5.《房屋让售契约》《房屋契约》《关于拆迁户头钱款契约》;

6.《徐正生死亡证明》、未火葬退休人员丧葬补助及抚恤金支付审核表;

7.袁述梅询问笔录、徐华福询问笔录、徐华平询问笔录、雷胜祥询问笔录、李代宽询问笔录、杨金华询问笔录;

8.航拍图、环保建设项目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复核调查登记表、房屋结构平面图(分层绘制)及照片;

9.《复核决定书》《不起诉复核理由说明书》;

10.《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1.《行政处理告知书》、执法记录仪视频、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送达信封、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送达记录、行政处理告知书人民法院公告、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理决定书邮寄送达信封、行政处理决定书邮寄送达记录、行政处理决定书人民法院公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365体育投注:国土分局、365体育投注:征地拆迁所严重渎职,袁述梅、徐华钧夫妻勾结村干部袁维平、郑少兵骗取72万元征拆货币安置款的举报书》、《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袁述梅(徐华钧妻)、徐华平宅基地(房屋)地籍说明》。

经审理查明:

1.案涉安置资格和补偿款给予情况。2015年,皇木关污水处理厂环保建设项目拆迁过程中,申请人以其在该项目征拆范围内有房、且有土地登记申请书(经查询财评中心档案,该申请书地号为02-11-1-48号)为由申请给予拆迁安置资格。因申请人户口已迁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直接给予安置资格条件。为解决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一事一议”会议讨论后,确定给予申请人拆迁安置资格。201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发布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对申请人的安置资格进行公示。2015年底—2016年,被申请人分次累计向申请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交地腾房奖、搬家费、过渡费、室外设施打包费等款项共计1252579元。

2.安置资格被举报及处理决定。申请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和安置资格补偿费后,申请人的大伯子徐华福、小叔子徐华平于2017年开始多次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中共常德市纪委等单位举报申请人骗取拆迁安置资格,并向国土、纪委等部门提交了地号为02-11-1-55的土地登记资料、《房屋让售契约》、《房屋契约》“户头钱”分配协议书等其他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材料后,对此事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案涉被复议行政决定。

3.申请人家族在原户籍地的宅基地申请和房屋建设情况,以及当地主管部门的登记和管理情况。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听证审理查明,申请人家族成员、家族成员在当地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当地主管部门对宅基地申请和房屋建设管理的情况如下:

(1)申请人的家族成员情况。

第一代成员。徐正生、陈国华,两人系夫妻关系;徐毅(台湾省户籍,徐正生之兄)。2012年10月11日,徐正生因死亡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芦荻山派出所注销户籍。2016年3月,陈国华死亡。

第二代成员。徐正生、陈国华五个子女:长女徐华美;二子徐华福;三子徐华钧;四女徐华丽;五子徐华平。

第三代成员(案涉人员)。莫彬(长女徐华美之女);徐伟民(五子徐华平之子)。

(2)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1975年,申请人与徐华钧(三子)结婚。结婚时徐华钧户籍不在当地,两人生育徐运杰、徐运志。1990年1月26日,申请人及2子的户籍从芦荻山园艺队投靠迁出至城南街道。1993年5月7日,徐华均被常德市神经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3)查明的房屋情况。

首先,关于总体情况和争议。1997年航测地形图显示,在原鼎城区芦荻山乡园艺队的范围内,辖区村民建设有自有住房。在该航测图上,以申请人家庭为一方,徐华福、徐华平等人为一方的两方均确认,其家族成员在该航测图上有两处宅基地,并分别建有房屋。2005年航测图显示,对应于1997年航测图位置(2005年航测图左下侧位置)的房屋图斑显示已经不存在。因此,双方对当地乡镇国土管理部门登记的编号“48号”和编号“55号”的分别对应的房屋位置和“各由谁建设”存在争议。

其次,让售房屋情况。1991年10月13日,徐华钧与宗伯徐毅签订《房屋让售契约》,将“芦山乡园艺队土地内建筑之砖瓦(三间一偏)房屋一栋”售与徐毅,约定“今后其所有及管理使用权均为宗伯所有”。

(4)当地乡镇建管部门对申请人家族申请宅基地和住房翻建登记和管理情况。

首先,关于宅基地登记。1992年,鼎城区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统一清查登记。芦荻山乡土地管理站为落实统一清查行动,对辖区内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了统一调查和登记。芦荻山乡土地管理站土地档案登记资料显示:1、1992年3月20日,以徐华均为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书》,记载申请人为徐华均,建房时间为76年5月,统一编号为48号;该48号《土地登记申请书》对应编号为48号的《土地登记审批表》,记载地号为:02-11-01-48,载明填写时间为1992年3月21日。2、1992年3月18日,以徐华平为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书》,记载申请人为徐华平,建房时间为86年8月,统一编号为55号;该55号《土地登记申请书》对应编号为55号的《土地登记审批表》,记载地号为:02-11-1-55,载明填写时间为1992年3月25日。

其次,关于房屋翻建登记。1992年3月12日,徐华平向鼎城区城乡建设管理站申请原拆原建,改建为砖混结构2层住宅。1993年3月25日常德市鼎城区国土管理局向徐华平发放第0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48号土地申请和审批资料中无申请翻建记录。

4.各相关当事人的房屋建设和安置等情况。

为查明申请人家族成员对房屋权益争议和安置问题,本机关根据相关资料,查明了以下情况:

(1)徐华平异地建房及登记等情况。1998年4月20日,徐华平向芦山乡人民政府申请编号为(1998)第2号的《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证》,建房性质为新建。2006年建房后申请发证,有编号常(武)集用(2006)字第227号《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存档。该房屋在2015年三闾南路建设项目拆迁中被拆除,徐华平以其子徐伟民为户主进行了安置资格申请,并跟随其子享受了安置资格。

(2)陈国华等人的安置情况。2014年,三闾南路项目启动拆迁。长女徐华美家庭有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陈国华在此建设项目中跟随其外孙女莫彬(长女徐华美之女)享受了“四世同堂”的安置资格。

(3)其他情况。2007年3月4日,徐正生、陈国华与三个儿子签订《房屋契约》,约定宗伯徐毅在“原徐华钧之房屋地基上所建二层平顶楼房”由徐正生、陈国华居住,二老去世后房屋所有权由三兄弟继承。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徐华福、徐华平三人签订《关于宗伯所建房屋拆迁户头钱款契约》,约定安置补偿款72万元由申请人分得27万元,徐华福、徐华平各分得22.5万元。

5.申请人申请安置资格情况。

2015年,皇木关污水处理厂环保拆迁建设项目启动。被申请人调查公示被拆迁房屋的被征收人为陈国华。上述公示贴出后,申请人申请将陈国华的户主身份更改为自己名字,并以姓名登记为徐华均、编号为48号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主张安置资格。社区工作人员袁维平(申请人亲戚)将该土地登记资料提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情况,组织召开了“一事一议”会议,议定给予申请人前述安置资格。

另查明:申请人家族成员间为争议安置资格和权益,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亦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查处。具体情况如下:

(1)双方行政诉讼情况。2016年,徐华福、徐华平向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征地拆迁所追回已发放给申请人的安置补偿款,判令向起诉人支付((2016)湘0702行初93号);要求确认常德市国土资源局365体育投注:分局认定申请人安置资格的行为违法,并撤销申请人的安置资格,确认起诉人的安置资格((2016)湘0702行初94号)。365体育投注:人民法院认为以上主张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裁定不予立案。徐华福、徐华平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以及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征地拆迁所现正展开调查为由撤回上诉((2016)湘07行终185、186号)。

(2)双方民事诉讼情况。徐华福、徐华平夫妻四人又以徐华钧和申请人为被告,徐华丽、徐华美为第三人,向365体育投注: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2016)湘0702民初1148号),于2017年1月17日撤回起诉。

(3)报案查处及立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19年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举报申请人涉嫌骗取安置资格,公安武陵分局经过侦查,以申请人涉嫌诈骗罪为由向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65体育投注: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24号),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申请人主观上有诈骗国家安置资格补偿的故意。武陵公安分局于2020年2月13日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常德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6日作出《复核决定书》(湘常检刑二核〔2020〕1号),维持365体育投注: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委托常德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结合1997年12月航测图及1992年3月地籍调查资料分别对48号土地、55号土地所在房屋进行平面图绘制。

本复议机关根据听证及审理情况,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本案被征收项目中,被征收房屋是否为48号房屋,以及被申请人基于本案征收行为是否应该给予申请人安置资格和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费用;二是被申请人已经给予申请人安置资格及征收补偿款,是否有权收回,其程序是否合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本案拆迁房屋并非地号为02-11-01-48的房屋(编号48号),被申请人基于48号土地登记资料议定申请人安置资格及支付征收补偿款的行为应予纠正。

首先,案涉被拆迁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非申请人房屋。依照前述查明的事实,结合1997年航测图,可以确认包含申请人及徐华福等在内的家族成员均认可在原籍地存在两处宅基地,而航测图显示该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均为一层平房。再结合2005年的航测图,可以看出原来对应位置的两处宅基地上的平房发生了改变,即一处已经不存在,一处显示为两层砖混房屋。因此,可以确认在1997年至2005年期间,案涉的相关当事人对两处位置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和建设。由于家族内争议双方均没有明确的翻建证据材料可以印证各自主张,依照相关司法实践和证据规则,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档案资料记载的内容应具有确认房屋建设、权益归属等事实的优先证据效力。根据芦荻山乡国土清查和登记档案资料,有房屋翻建记录的仅为徐华平名下的“编号55号”的房屋,徐华均名下的“编号为48号”的房屋无翻建记录。故可以认定徐华平对“编号55号”宅基地上的房屋申请了翻建。根据《环保建设项目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表》和《房屋结构平面图(分层绘制)及照片》,2015年皇木关污水处理厂环保拆迁建设项目中实际拆除的房屋为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可以认定案涉房屋非申请人的房屋。至于申请人主张其长期居住和生活在该房屋内,故属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观点,依照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以及“房随地走”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没有明确有效的证据可以推翻土地管理登记资料记载事实的情况下,应依照土地登记权属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基本依据,所以申请人提出依据居住事实确认权属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均是依据“编号48号”的房屋资料申请和议定安置资格。2015年,被申请人入户调查时,起初登记的户主是陈国华,并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后申请人申请将户主名字替换为自己,并提供了以徐华均为土地使用者、编号48的《土地登记申请书》,被申请人依照此份资料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了议定,最终确定给予了安置资格。虽然申请人陈述该48号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并非申请人提供而是社区工作人员从国土部门复印,但不可否认的是,案涉征拆项目实施时,申请人全家均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依照法律规定享受与被征地农民身份相同的安置待遇;申请人之所以能取得安置资格,正是基于在入户调查时申请替换更名为自己,以及48号土地登记资料提交至安置资格认定部门,被申请人才根据常征拆[2010]4号文件,另外通过“一事一议”会议程序依照地方政策规定议定了申请人240㎡的安置资格。因此,本案确定安置资格的基础为“编号48号”的房屋资料。

再次,本案申请人获取安置资格的条件不存在,且给予申请人安置资格已经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依法应当纠正。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申请人分次领取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交地腾房奖、搬家费、过渡费、室外设施打包费等共计1252579元。在申请人领取款项后,因与徐华福、徐华平未按约定分配房屋及安置资格款项,故徐华福、徐华平向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认定安置资格及分配补偿款,在两人目的未达成后,又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此,被申请人开展调查,并陆续查明前述情况。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更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机关请求常德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根据48号、55号土地登记资料所显示房屋朝向及长宽比和面积对两房屋平面图进行绘制概略图,通过与1997年12月航测图进行比对,案涉被征收房屋在1997年航测图上的朝向及长宽比与48号房屋并不一致。故被申请人因为48号土地登记资料给予申请人安置资格及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

综合前述情况,被申请人认定案涉房屋对应的土地登记资料为徐华平所属55号土地登记资料,而申请人申请安置资格对应的徐华均所属的48号土地登记资料,并非实际被拆迁房屋对应的土地登记资料,从而认定申请人依照48号土地登记资料申请安置资格,不符合给予安置资格的条件和政策。故申请人获取安置资格的条件不存在。由于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属于国家环保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国家基本民生建设项目,属于公益项目,故被申请人在经他人举报并查证申请人不具备获得安置资格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纠正行为,属于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应予支持。同时,应当指出的是,申请人及徐华福、徐华平等签订《关于宗伯所建房屋拆迁户头钱款契约》,共同约定分配安置“户头钱”的行为,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依法亦应予以否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申请人主张案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系其分配所得宅基地,其丈夫徐华钧无权买卖,且买受人宗伯徐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但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案涉被征收房屋由徐华平申请土地登记并已通过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审批,且按程序办理了建设许可证,案涉房屋应视为有证房屋。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或者转让行为,在案涉房屋所在宅基地相关登记和审批资料未被有权机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之前,其依旧有效。

(二)被申请人有权对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案涉行政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由此可知,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此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社区证明、以及土地档案资料等,议定给予了申请人安置资格;但在此后通过调查和分析,确认申请人不具备获得安置的资格条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作出撤销安置资格、收回发放补偿款的行政决定行为,属于主动纠错,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进行了相关调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并在告知书里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有陈述、申辩、提交证据材料、申请听证的权利,先后采用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被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了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其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安置资格、收回已发放款项共计1252579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365体育投注: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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