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3〕019号)
申请人:汤泽应,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住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兴发花苑三期18栋201。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住所地常德市365体育投注:紫菱路1798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07021035321720号),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交警四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07021035321720号)。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2日下午5时48分我驾驶我嫂子余彩云号牌为湘J0179F的车辆在常德大道龙港路处被交警以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交警认为我手里拿烟的行为是吸烟行为,我认为不是同一个概念,故我认为交警作出的违法处理事实不清,要求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行政主体适格,具有合法的行政职权
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成立于2003年,是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的一支以城区道路交通动态管理为主要任务的基层警队。目前,大队行政级别为正科级,现任大队长为曾伟,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7月21日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管辖区域为柳叶大道以北(含柳叶大道)、紫缘路以西(不含紫缘路),常德大道以南(含常德大道)、朗州北路以西(含朗州北路)、龙港路以东(含龙港路),紫菱路以北(含紫菱路)、桃花源路以东(含桃花源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答复人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答复人在辖区柳叶大道与荷花路交叉路口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获、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答复人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申请人汤泽应作为驾驶人应当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
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汤泽应驾驶号牌为湘J0179F的小型轿车,沿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常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港路路口变更车道时手持点燃香烟,仅右手单手手握方向盘,遇刘少明驾湘JA6327的重型货车沿常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由于申请人汤泽应驾驶车辆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均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违法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视频影像等予以证实。
申请人汤泽应提出手里拿烟的行为并不是吸烟行为,认为其不是一个概念,违法处理事实不清。答复人对申请人汤泽应进行处罚,并不是基于申请人汤泽应单一的吸烟或抽烟行为,而是基于申请人汤泽应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申请人汤泽应进行处罚。通过事故发生时视频影像可清晰看出,事故发生时申请人汤泽应左手手持香烟,仅右手单手持握方向盘,妨碍安全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
(二)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
申请人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本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汤泽应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5时49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湘J0179F小型汽车,沿365体育投注:常德大道东向西行驶通过龙港路路口时,仅右手操作方向盘,左手手持香烟,并伴随将烟灰弹向车外的动作,同时向左变更车道行驶影响到左边车辆通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均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上述事实有电子监控视频和行车记录仪视频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于当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430702420230004156号),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以妨害安全驾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103532172号),对申请人处以五十元罚款,记三分。
申请人提交的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03532172号,是被申请人于事故现场作出的手写格式文书版本处罚决定书。因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需进入系统,在录入系统后会生成处罚决定书正式编号,在原编号基础上开头添加430702(省市区编码),结尾添加0(系统升级预留码),故处罚决定书正式编号为4307021035321720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本案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申请人左手手持香烟,右手单手操作方向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申请人提出其仅是手里拿烟,并没有吸烟行为,交警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妨碍安全驾驶,申请人左手持烟,右手单手操作方向盘的行为,显然会影响申请人对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申请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该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妨碍安全驾驶,而非申请人有吸烟的动作才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二、本案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了陈述与辩解,程序合法。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五十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德交警四大队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0702103532172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