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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3〕018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7:37 【字体:

申请人:王建安,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德山洞庭北路。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洞庭大道中段1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宪,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要求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资料,被申请人未按其要求提供亦未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因被申请人申请调解,为尽力促成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于2023年7月14日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原常德市第四运输公司职工,1995年顶班参加工作。单位系集体企业,所有公有资产属全体职工所有。2016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职工张建军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违法后,2018年5月3日由王营负责组织调查,还被申请人一个清白,给四运广大职工一个明白。2023年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申请书,内容里提到希望是有公章的材料,申请书使用EMS邮寄。2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四运公司全体职工分配资料,却没有对资料上盖公章或者签字。各级领导看了就问申请人的资料来源,领导说申请人的资料是废纸一张,是从哪里捡来的。根据公章盖章规范,复印的证明资料要盖公章,证明这些复印资料是从该单位取得而并非伪造的。2023年3月18日申请人再向被申请人申请盖公章或签字,也是使用EMS邮寄,至今杳无音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方及实施方、负责组织调查方、监督指导方,有履行法定职责盖公章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本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2023年3月18日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在其复印的原常德市第四运输公司集体资产征收补偿及分配相关资料上加盖本机关行政公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个人需要向本机关提出要求复印上述资料,本机关已经满足其要求,上述资料并非本机关制作的文书,亦非本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形成,更不属于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具有加盖印章的法定职责,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应当予以书面答复,申请人该申请事项亦不属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书面凭证的行政执法事项。本着“法未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本机关未予书面答复。

综上,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曾为常德市第四运输公司职工。常德市第四运输公司原有场地于2016年被德山经济开发区征收,因公司主体资格已于征收前注销,经协调由常德市第四运输公司的原主管单位即被申请人指导相关事宜,被申请人也因此保管了相关征收补偿资料。

申请人因对常德市第四运输公司公共资产征收补偿款分配及去向等有疑问,于2023年2月5日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提供相关资料,抬头称呼为“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张宏宪同志”,申请内容为“申请交通运输局对所提供的《承诺书》和《原四运公司征拆补偿分配方案》及《四运公司公推面积征拆补偿领款花名册》帮助解除疑虑,与此同时希望是有公章的实事材料”。又于下一段提出“应交通运输局的指示,向职工代表提出申请了解详细的账目资料,望批准。此次申请账目本人希望复制,作为核对账目的材料,望批准申请”。被申请人于2月6日签收,同日即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内件品名标识为“文件”的信件,2月7日申请人签收。双方均未提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3月下旬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标题为《申请盖公章或签字》,内容中称“向六名代表提出了申请,但没得到回复”“请求365体育投注:交通局领导调查真相”,未提供相关邮寄凭证,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收悉该书面申请。

3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内件品名标识为“文件”的信件,3月22日申请人签收,信件内容不明,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落款时间为2023年2月3日的《申请书》及2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EMS单据(编号1221214425478);

3.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文件的EMS单据(编号1221214799878)和信封照片、中国邮政物流详情截图三张;

3.落款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的《申请盖公章或签字》;

4.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文件的EMS单据(编号1245071211578)和信封照片、中国邮政物流详情截图三张。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365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制度汇编(二〇一九年),拟证明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关法定职责。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常德市第四运输公司公共资产征收补偿资料,系政府征补主管部门行使其征补职能时所制作形成的信息,其本身应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申请人应当向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相关征收补偿资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悉申请人书面《申请书》后邮寄相关材料的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同意公开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未在提供的复印材料上加盖“复印属实”公章,属于不完全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被申请人先后收到申请人的两份书面《申请书》,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对内容不明确不一致的地方应向申请人释明或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补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的两份《申请书》内容略有差异,复议机关不宜代被申请人行使职责要求申请人明确,被申请人可在本案审结后与申请人确认。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邮寄申请后未予书面答复,不符合该款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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