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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3〕022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15:24 【字体:

申请人: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南坪街道东风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启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启伟,职务: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德市365体育投注:龙港路与沙港路交叉口733号

法定代表人:郭灵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卿黎,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林,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常武人社工伤认字〔2023〕1-12号),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重大,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复议双方及证人召开了听证会,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延长30日,现已复议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常武人社工伤认字〔2023〕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依法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复议决定。

申请人称:

一、樊哲孝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申请人员工。申请人将临澧县安福新村3栋3单元加装电梯基坑业务承揽给彭子云完成,彭子云雇佣樊哲孝帮工。樊哲孝未与申请人办理入职手续,申请人没有关于樊哲孝的上班打卡记录、工资发放条、微信、 QQ 联系记录和工资转账记录。

二、樊哲孝不是在申请人安排的工作时间、工作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申请人是于2022年6月15日清早催促彭子云去临澧安福新村的,打了几次电话,申请人还以为彭子云不去了。彭子云于2022年6月15日中午12时40分开车去临澧,这与双方约定的上班时间不符,不属于上班时间。其次,车祸发生路段处在临岗公路中间,不能证明是去临澧安福新村的必经路线,也可去临澧其他工地,也可去澧县或石门工地。(彭子云经常说自己在常德周边县城工地都有业务)事实很明显,车祸发生的时间、既不是双方约定的上班时间,车祸发生地点段又不是去上班的必经路线。

三、《决定书》中申请人与彭子云电话内容与事实不符。《决定书》所叙“彭子云于2022年6月15日中午12时吃饭时接到黄启宏电话关于临澧县安福新村施工的电话”与事实不符。在此次车祸事故之前,黄启宏只负责与彭子云对接365体育投注:的加装电梯业务,不负责临澧县加装电梯业务。(有微信记录)

四、彭子云(车主)安排司机驾驶自有车辆前往,不是申请人安排的车。

被申请人称:

一、答辩人作出的常武人社工伤认字〔2023〕1-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以及第十七条“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答辩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

二、答辩人作出的常武人社工伤认字〔2023〕1-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工伤认定申请人肖春兰等人提供的证据和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答辩人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5月25日,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将承接的临澧县安福新村3栋3单元和福之源 A 区1栋2单元两台老楼加装电梯业务的基坑工程,以口头承揽合同的形式转包给自然人彭子云。2022年6月15日中午,彭子云召集覃少贵、樊哲孝一同前往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新村小区施工。下午1时28分许,覃少贵驾驶湘JUM151小型普通客车载彭子云、樊哲孝行驶至常德市临澧县四新岗镇雨台社区路段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覃少贵和樊哲孝抢救无效死亡。

答辩人认为樊哲孝的事故伤害属于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关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无论是从申请人肖春兰等人提交的交警对彭子云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还是被申请人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提交的2份陈述意见及彭子云出具的《承诺书》,均可知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承接了临澧县安福新村和福之源小区的老楼加装电梯业务,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了彭子云,而彭子云并无承包电梯基坑业务的资质。

(二)樊哲孝是彭子云雇请的人员。根据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樊哲孝不属于工伤事实的陈述》,2022年6月15日清早,众平公司催促彭子云赶去临澧县安福新村施工,而后当日中午彭子云召集覃少贵和樊哲孝前往临澧,同时结合彭子云在事后次日在临澧县中医院接受临澧交警所作询问笔录,彭子云陈述其邀覃少贵和樊哲孝一同去临澧工地做事,据此可以认定樊哲孝系彭子云雇请在临澧县安福新村的人员。需要说明的是,彭子云接受临澧交警的询问系事故发生的次日,其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接受交警的询问所作回答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如若认为樊哲孝不是前往临澧县安福新村施工,则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如应证明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安排了哪些人在临澧县安福新村进行施工,施工人员的名字、合同等信息应均予以提供,而不能仅以无上班出勤记录为由简单予以否认。

(三)樊哲孝系前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彭子云、覃少贵、樊哲孝三人系前往临澧县安福新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樊哲孝所受伤害属于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樊哲孝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207国道(常德1号大道),樊哲孝等人从365体育投注:碧桂园小区前往临澧安福新村走207国道是正常、合理的路线,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提出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去临澧安福新村的必经路线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彭子云、覃少贵、樊哲孝三人系前往临澧县其他工地或澧县、石门等地,根据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的陈述材料,事故发生当日早上有催促彭子云前往临澧安福新村施工,故认定彭子云等人系前往临澧安福新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事实依据。

三、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答辩人收到樊哲孝亲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向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依法收集了工伤认定申请人肖春兰、樊鹏、黄开英、樊明勋、樊亚妮和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对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了常武人社工伤认字〔2023〕1-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肖春兰等人和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程序合法。

四、《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承接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新村小区电梯安装工程后,将基坑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彭子云,彭子云聘用的工人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关于其与樊哲孝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樊哲孝的伤亡不应由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的主张,系对法律、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

答辩人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25日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将临澧县安福新村3栋3单元和福之源A区1栋2单元两台老楼加装电梯基坑业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自然人彭子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6月15日早晨,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黄老板电话催促彭子云去临澧县安福新村施工,因城区市委党校工地还有工作未完成,故彭子云到中午12时40分才召集工人覃少贵,樊哲孝一同前往临澧县安福新村,由覃少贵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湘JUM151)载彭子云,樊哲孝,彭子云坐副驾驶,樊哲孝坐后座,13时28分行使至常德市临澧县新岗镇雨台社区路段时(G207国道2824公里+800米)车辆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覃少贵和樊哲孝抢救无效死亡,彭子云受伤。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第二日对彭子云进行了询问,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第4307241202200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樊哲孝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23年3月1日,樊哲孝的法定继承人妻、父、母、子、女肖春兰等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于2023年3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在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之后,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常武人社工伤认字〔2023〕1-12号),并于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8日送达给工伤认定申请人肖春兰等人和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认为案情重大,于2023年8月3日上午9时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对证人彭子云进行了询问。听证会后,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证据,本机关电话询问了2023年6月15日中午与彭子云一行人共同就餐的2名证人杨建成、杨建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

2.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仲裁申请书;

3.黄启宏与彭子云(包工头)的微信聊天记录;

4.黄启伟与彭子云(包工头)的微信聊天记录;

5.彭子云写给申请人的承诺书;

6.黄启伟与熊传文的微信聊天记录;

7.彭子云收到黄启宏支付的临澧电梯基坑工程承包款收据;

8.申请人社保费用申报明细表、银行回单;

9.听证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23年3月1日工伤认定申请表,2023年3月1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签收人签名,2023年3月1日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及2023年3月6日送达回证;

2.申请人申请认定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樊哲孝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樊哲孝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父、母、妻、子、女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彭子云(包工头)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724120220000075号);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彭子云询问笔录;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启宏(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樊哲孝丧葬费微信转账证明;彭子云(包工头)发给樊哲孝的工资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授权委托书;

3.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协助调查时提交的材料:关于樊哲孝不是工伤事实的陈述和补充附件,彭子云收到黄启宏支付的承包款收据;彭子云(包工头)写给申请人的承诺书;樊亚妮(樊哲孝女儿)收到黄启宏支付死亡安葬费用的收据;

4.2023年4月25日工伤认定审批表;

5.2023年4月28日认定工伤决定书及2023年5月5日/8日送达回证。

本机关收集如下证据:

1.听证会笔录、录音录像视频;

2.证人杨建成电话询问笔录、证人杨建东电话询问笔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本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应该包括为从事承包业务前往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

申请人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将临澧县安福新村小区加装电梯业务的基坑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彭子云(自然人),彭子云雇佣覃少贵,樊哲孝做工,由申请人结算工程款给彭子云,彭子云再按天计工结算工资给覃少贵,樊哲孝。根据《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申请人在承包到安装电梯的业务后,应该组织自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缴交工伤保险的员工完成,但其却又将安装电梯业务中的基坑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彭子云(包工头),该行为属于违法转包。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其所承包的业务部分转包给自然人彭子云,彭子云聘用的工人樊哲孝在前往工作场所的途中车祸死亡,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哲孝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湖南众平电梯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樊哲孝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申请人提出樊哲孝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其员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的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二)申请人提出其与彭子云的合同为承揽合同,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划分,其作为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彭子云作为雇主,应该承担其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基于其承包业务后的违法转包行为,与申请人和包工头之间的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并无关系,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系对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定,申请人所提侵权责任系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民事途径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三)申请人提出其是2022年6月15日早晨打电话催促包工头彭子云去临澧安福新村工地,包工头彭子云及其雇佣工人樊哲孝、覃少贵中午才去,与约定的上班时间不符,也可能是去其他工地。承包业务是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的工作,与常规意义上的固定上下班时间的工作不同,申请人在早晨电话催促包工头彭子云带工人去临澧安福新村施工,彭子云因为上午还有城区市委党校工地工作未完成(该业务也是申请人转包给彭子云的),中午吃完午饭后才带雇佣工人樊哲孝、覃少贵去临澧安福新村工地符合常理。结合申请人早晨打电话催促彭子云叫工人去临澧安福新村施工,再根据2022年6月16日临澧交警对彭子云做的询问笔录,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书,车祸地点也是出发地点碧桂园小区前往临澧安福新村的常规、合理路线上,可以确认彭子云及其雇佣工人樊哲孝、覃少贵是在前往工作场所即临澧安福新村工地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本复议机关对两名工人的电话询问也佐证了这一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证明应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樊哲孝是前往其他工地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由申请人承担樊哲孝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二、本案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受理、认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常武人社工伤认字〔2023〕1-1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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