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3〕031号)
申请人:钟宇,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住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芷兰街道。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自然资源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朗州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水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武自信复〔2023〕009号)不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7月14日发送补正通知,7月18日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武自信复〔2023〕009号)。
申请人称:
我们是芷兰街道荷花三组棚改项目拆迁户,该项目于2018年6月份启动以来,已有5年多了。这些年来我们几十次去荷花社区、芷兰街道、区指、市信访局、区信访局、区国土局,诉求我们安置资格事宜,领导们都说快了,等区指上会后按政策解决落实好,等着不要到处跑。
我们这几户等到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说我们电费单据与拆迁户不符,不符合安置条件,没有给予安置。
请问领导,我们这几十户拆迁户(外来户)拆迁情况都基本相似相同,他们的拆迁安置资格解决了。他们能晒安置资料清单吗?安置还透明吗?还阳光吗?为什么我们这几户不能解决,有问题。拆迁安置资格政策还有公平吗?拆迁户安置资格的基本原则,领导们承诺讲话还算数吗?我们有拆迁前房屋航拍图佐证,房屋是我们的,补偿到位了。为什么安置资格有问题,公理何在!难道安置政策在我们这几户就变样了吗?走样了吗?
我们这几户对被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结果不服,有异议。在此我们这几户特申请行政复议,就是实事求是按政策解决好、落实好我们这几户安置资格事宜。如有不是,我们愿承担一切后果或责任。不然我们会逐级信访、依法维权。
被申请人称:
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1、《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第二十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农村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2、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2022年12月30日发布了“荷花三组棚改”建设项目安置资格审查、审定结果的公示,申请人申报的拆迁安置资格未予认定。
3、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而是基于《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答复内容是已经在2022年1月4日、2022年12月30日张榜公示的安置决定,被申请人并未就申请人的拆迁安置诉求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十)项规定,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荷花三组棚改项目拆迁户,该项目于2019年10月启动拆迁工作。芷兰街道拆迁办、被申请人下属芷兰街道自然资源所于2022年1月4日作出《关于“荷花三组棚改”关于房屋取得相关情况的公示》,公示名单第三类“暂未通过名单”第3项载明“不是本人修建的房屋(钟宇)”,并在荷花社区宣传栏进行公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荷花三组”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示》并张贴在荷花社区宣传栏,公示安置资格名单中无申请人,并载明有异议者请在七个工作日内联系,公示期无异议交征拆部门实施、支付。
申请人等四人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解决安置资格,被申请人4月27日受理,5月26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四人未予安置的原因分别作出解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22年1月4日芷兰街道征拆办、芷兰街道自然资源所《关于“荷花三组棚改”关于房屋取得相关情况的公示》及公示照片3张;
2.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关于“荷花三组”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示》及公示照片2张。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12月30日分别进行两次公示,申请人对未获拆迁安置资格一事业已知悉。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仅为对先前公示未给予安置资格的重复解释说明,并未侵犯申请人新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因此,申请人不服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向有关单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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