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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3〕040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19 16:27 【字体:

申请人:夏建伟,男,汉族,1979年0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住常德市大小河街。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新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戴志刚,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南)决字[2023]第0828号)不服,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南)决字[2023]第0828号)。

申请人称:

1、对方冲上我4米多高的货车上来打我,他同事拦都拦不住,一心冲上来,还扬言道,打死你,性质特别恶劣,我被打成轻微伤。

2、南坪派出所办案过程中,没有调取殴打我的现场监控,只按对方口述办案,有避重就轻行为,办案太草率,综合以上事实,对南坪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对行凶者进行拘留十到十五天,并处罚500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被申请人称:

一、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的武公(南)决字[2023]第08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综上,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具有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

二、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接到报警人的电话报警后依法出警,发现被答复人夏建伟与被处罚人赵伟系远房亲戚关系,双方因搬运油漆一事发生口角,继而被处罚人赵伟打了被答复人夏建伟两耳光。经认定被处罚人赵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被答复人赵伟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在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被处罚人赵伟的权利与义务,听取了被处罚人赵伟的陈述与申辩。

综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作出的武公(南)决字[2023]第08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作出的武公(南)决字[2023]第08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正式受理本案后,经过询问被答复人夏建伟以及被处罚人赵伟了解情况,又询问现场证人吴小红、唐振华,查明2023年8月02日07时许,被处罚人赵伟在365体育投注:南坪街道望月社区电信花园好拍档客服服务中心,因卸货问题与被答复人夏建伟发生矛盾,将被答复人夏建伟打了两耳光。

本案在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正式受理后,考虑到双方系远房亲戚关系,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处罚与被答复人之间最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以及调查收集的证据,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为被答复人夏建伟、被处罚人赵伟、现场证人吴小红、唐振华的询问笔录和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处罚人赵伟因琐事纠纷处理方式不当打了被答复人两耳光的事实。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处罚人赵伟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责罚相当。

四、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答复人夏建伟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被答复人夏建伟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对被处罚人赵伟的处罚过轻,没有调取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要求撤销本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加重对被处罚人赵伟的处罚结果,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为被答复人夏建伟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办案民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询问了在场证人,不存在被答复人夏建伟陈述的没有调取事发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出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另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以及“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属于上述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本案中,被答复人夏建伟与被处罚人赵伟均是湖南省慈利县人,双方系远房亲戚关系,双方矛盾的产生与激发,也有被答复人夏建伟的原因在内,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以及被答复人夏建伟的伤情,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处罚人赵伟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责罚相当。

最后,公安机关在该事件发生后组织双方多次调解,被处罚人赵伟与被答复人夏建伟所提要求差距较大,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根据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走访调查,了解到被答复人夏建伟与被处罚人赵伟系远房亲戚,之间的纠纷起因仅为双方因搬运油漆卸货一事争执了几句,若事发时双方各让一步,保持冷静并不会造成如此局面。

综上所述,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综合全案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处罚人赵伟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责罚相当,答复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请求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3年8月2日7时40分许,申请人夏建伟在365体育投注:南坪街道望月社区电信花园好拍档客服服务中心送货,与送货门店员工赵伟因卸货问题产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违法行为人赵伟打了申请人两耳光,双方为远方亲戚,均与门店老板有亲戚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3年8月11日公安武陵分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文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23年8月2日接报案登记表、2023年8月17日受案登记表;

2.夏建伟、赵伟的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2日夏建伟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2日证人唐振华询问笔录;

5.2023年8月15日证人吴小红询问笔录;

6.2023年8月17日赵伟询问笔录;

7.2023年8月2日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

8.2023年8月11日公安武陵分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文书;

9.2023年8月2日现场监控视频;

10.2023年8月7日、8月17日调解协议书;

11.南坪派出所关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12.2023年8月17日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13.2023年8月17日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4.2023年8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监控截图照片;

15.违法行为人500元罚款缴款通知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和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违法行为人与申请人为远方亲戚,因卸货问题,由口角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双方各有过错,且申请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伤害后果较轻,同时违法行为人赵伟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合理的医疗费用,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要求差异过大未达成调解。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五十三条:“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的规定认定违法行为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适用“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赵伟处以五百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安办案过程中未调取监控视频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以及两名在现场的证人,受害人、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一致,并无冲突,均认可违法行为人赵伟打了申请人夏建伟两耳光,可以根据上述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调取监控视频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该视频仅能看到违法行为人冲上货车旁的梯子,被同事拦住,视频只拍到了下半身,上半身打人行为在监控死角并未拍到,故监控视频也并不能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二)本案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有相关文书记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被处罚人告知了权利与义务,听取了陈述与辩解,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公安武陵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南)决字[2023]第082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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