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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3〕034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19 16:30 【字体:

申请人:张亚丽,女,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滨湖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戴正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2023年5月21日提出的行政奖励申请予以处理不服,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奖励申请未依法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1.基本情况:(1)申请人举报奖励的提出。2023年5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某商家违法,并要求举报奖励。具体情况,详见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处理行政奖励的情况。被申请人在7月2日,通过12315平台结案反馈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这个药品原来是处方药,现在是otc了。执法人员已责令被举报人自查自纠。执法人员将调查情况告知了举报人。”

2.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奖励不作为”的主要理由。(1)程序上应当答复是否给奖励而未答复,属于程序违法。(2)实质上没有依法给申请人奖励,属于实体违法。主要理由是:一是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我举报的仅仅是我购买的产品的问题吗?二是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违法线索和部分证据,足以证明其有初步确定的违法,为何不依法立案展开进一步全面、客观、完整的调查,并依法处罚;三是申请人举报的是应当予以奖励的重大违法,处罚后不依法对我奖励损害了我合法获得奖励的权利。(3)不说别的,处方药禁止发布广告,执法人员到底懂不懂?还有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是不准宣传的。还有涉嫌虚假广告罪的,为何不依法移送。即使犯罪情节较轻可以有罪不诉,这也是公检法的裁量权,不是被申请人的。移送后,不是至少应该根据总局规定,给我1千元的奖励吗?

3.复议资格之利害关系的说明。本次复议是对“行政奖励”不作为的不服,作为举报奖励的申请人如果没有复议资格,则可以说行政奖励不可诉。然而我们先假设政府部门确实存在行政奖励领域的违法,依法应该给奖励而未给奖励,则实质性侵害了我获得经济利益的权益,自然有利害关系。任何行政行为,可以民告官的前提,都是先假设如果政府行为存在不当的情况下来考虑厉害关系问题,而不应该是先假设或者先审查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恰当,不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都不具有可诉性。因为合法恰当的行政行为是不会侵害老百姓合法利益的。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没有立案,不符合奖励条件,无需告知其是否有举报奖励。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没有立案查处,就不存在该办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也就没有奖励前提条件。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故只有符合奖励条件的,才符合告知情形。

2.申请人仅能对不予举报奖有权复议。对不予立案,因不是利害关系人无复议资格,申请人也未就不予立案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虽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于其举报是否立案,但正是由于举报人与该告知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也不会因为是否告知而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举报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3.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前往被举报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五中店调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制作了检查笔录和下达了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所称在天猫平台展示的处方药“万艾可”、非处方药“雅塑奥利司他胶囊”及“医生问答”中涉及药品疗效、治愈率等内容进行排查和整改。2023年7月2日,回复不予立案。经调查,对申请人举报提出的四个问题答复如下:1.申请人所称违法宣传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及违法展示包装、说明书。执法人员检查时,确有第三方平台植入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生问答,但不是被举报人所为。被举报人处方药的展示对商品图片进行了模糊处理。2023年6月2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的《关于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3]333号)文件明确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2.未找到食品药品虚假广告涉刑的证据。3.被举报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及保健食品的展示不能认定为广告。4.申请人称自己是女人,被举报人为何卖给她,“万艾可”并非专属男性。经核实,被举报人能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服务信息资格证等。

4.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以赔偿为目的,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严重破坏营商环境。举报人的订单于2023年5月20日下单,当日又退单,不能证明申请人是真正的药品需求者。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利用该平台的投诉举报共有258次。其投诉举报频率远超正常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投诉举报次数,显为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确定其投诉举报并非一定真实,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申请人频繁的恶意投诉举报,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市场主体的利益,严重影响区域营商环境,应予遏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0日在天猫平台益丰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盒装,当日15时54分付款。随即于15时57分发起仅退款申请,益丰大药房旗舰店17时06分同意申请,退款成功。申请人次日(5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5月31日前往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五中店调查,检查该公司相关证照,现场打开店长刘卫林手机登陆天猫平台,对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希爱力他达拉非片等商品展示页面、医生问答页面进行现场拍摄留存,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为:1.责令不得随意宣传药品功效、安全性断言、保证及说明治愈率;2.对天猫平台展示的药品图片及信息自查自纠。

因该公司陈述医生问答关于药品效果的宣传系天猫平台植入,并非其主观故意宣传,被申请人要求该公司与平台进行协商看能否删除,于6月20日申请延期立案。后该公司提交《关于天猫平台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投诉回复说明》,表示经与平台沟通,平台无法删除。并提供了2023年6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关于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通知》,该文件明确要求药品网络销售平台/网站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被申请人收到相关说明资料后,于6月30日进行不予立案审批。

被申请人7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立案情况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告知其不予立案,理由为执法人员已责令被举报人自查自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照片;

2.全国12315平台个人信息中心已实名认证、举报历史截图各1张;

3.全国12315平台举报天猫平台益丰大药房旗舰店的详情截图2张;

4.购买案涉药物万艾可时与互联网医院在线医生李守超的开方购药聊天截图2张;

5.2023年5月20日购买万艾可5盒装的订单页面、付款账单详情页面截图各1张;

6.益丰大药房旗舰店商品列表页面截图2张,处方药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商品展示页面截图2张、医生问答页面截图1张,处方药希爱力他达拉非片商品展示页面截图1张,OTC拜耳达喜铝碳酸镁咀嚼片商品展示页面截图1张,OTC雅塑奥利司他胶囊商品展示页面截图1张,处方药亚邦盐酸普萘洛尔片商品展示页面截图1张,益丰大药房旗舰店店铺印象、工商资质页面截图各1张。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授权闫华配合处理电商投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2.2023年5月31日现场笔录(当事人闫华签名),天猫平台益丰大药房旗舰店商品展示页面、医生问答展示页面图片;

3.2023年5月31日《责令改正通知书》;

4.2023年6月1日《案件来源登记表》;

5.2023年6月20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申请立案延期;

6.2023年6月26日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猫平台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投诉回复说明》及附件(包括申请人购药时开处的互联网医院普通处方笺、申请人退款详情截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关于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通知》);

7.2023年6月30日《不予立案审批表》;

8.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41次、举报217次的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申请人要求获得举报奖励,基本条件之一是该举报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并处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内容后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综合全案证据情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因案涉公司并未被立案查处并处以行政处罚,故申请人没有获得举报奖励的前提条件。同时结合该办法第十五条中“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表述,可知只有当符合奖励条件时被申请人才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的职责。同时结合申请人在购买商品仅不到4分钟的时间便发起退款,并于17时06分退款成功,且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利用该平台的投诉举报共有258次,申请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在较短时间内频繁进行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难以认定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性目的,客观上也导致了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其举报行为不值得提倡。被申请人对其是不符合奖励条件情形时不予告知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另外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案涉公司限期改正,系引用条款错误,应引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请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文书中注意相关法律条款的正确引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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