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财政局行政处罚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一、行政处罚免罚事项(均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类),共26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首违不罚 |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首违不罚 |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首次违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首违不罚 | 第一次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4 |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
5 |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
6 |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
7 |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涉及项目1个,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
8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最终未中标的,及时改正的。 | 对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初次违法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免于处罚 |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7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妥善保存1个项目采购文件,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87号令规定的情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免于处罚 |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20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21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22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23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24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25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26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有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二、行政处罚轻罚事项(主要包括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监督类和政府采购监督类),共72项
(一)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监督类,共22项轻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3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且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4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5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6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7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前列第4.6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以其他违法方式获取或者使用有关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的行为,违法获取或者使用的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8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9 |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1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未使用。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12 |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3 | 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4 | 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或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
15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从轻处罚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6 | 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从轻处罚 |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7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从轻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8 |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不涉及财政收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从轻处罚 |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9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从轻处罚 |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未使用。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20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21 |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22 |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二)政府采购监督类,共50项轻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拖延、阻挠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7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7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标准,且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1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2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2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2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24 |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幅度在20%以下的。 |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7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8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未影响成交结果的。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限期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
29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30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31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2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3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4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5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6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7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的,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8 |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9 |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40 |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41 |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42 |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43 |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成交供应商责令限期改正。 |
44 |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45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46 |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47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48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49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50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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