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唯一授权网站】@

图片

您的位置: 首页 >公告>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公示公告

365体育投注:财政局行政处罚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来源:365体育投注: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15:55 【字体:


一、行政处罚免罚事项(均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类),共26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首违不罚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首违不罚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首次违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首违不罚

第一次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4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5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6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7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涉及项目1个,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8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首违不罚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最终未中标的,及时改正的。

对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首违不罚

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初次违法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首违不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首违不罚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首违不罚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首违不罚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首违不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首违不罚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免于处罚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首违不罚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首违不罚

未妥善保存1个项目采购文件,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87号令规定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免于处罚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0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1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2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3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4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5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6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有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轻罚事项(主要包括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监督类和政府采购监督类),共72项

(一)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监督类,共22项轻罚事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1.隐瞒经营收入和经营活动;
?2.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个人转移利润或者国有投资收益;
?3.对外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如实反映收益情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
?4.股份制企业对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5.违规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低价卖给个人或者转让给非国有单位;
?6.人为调整利润,虚列资产负债,隐瞒企业收入;
?7.直接隐瞒、转移应上交的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和罚款等非税收入;
?8.骗取国家退付非税款。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1.对已收取、代扣代缴的财政收入不按规定上缴;
?2.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
?3.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少于1年的;
?4.不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暗中截留;
?5.擅自从代收的财政收入中扣除代理费、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
?6.从代收的财政收入中多提、多提手续费;
?7.违法减免、不收代收的财政收入,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8.未经批准,下放代收财政收入的职能,致使下属企业、单位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9.长期拖欠代收的财政收入,拖欠时间少于1年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且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3000元以下的:
?1.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骗取主管机关的批准,冒领财政资金和贷款;
?2.故意夸大贷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达到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目的;
?3.通过虚假材料申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者专项补贴资金;
?4.与国家机关合谋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
?5.其他形式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下:
?1.将财政资金或贷用于生产性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消费性项目的;
?2.将财政资金或贷用于公共性项目的财政资或者贷款金用于为企业和个人牟取私利的;
?3.将财政资金或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发展的产业;
?4.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拨款用于企业其他经营性支出;
?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或者国债转贷资金;
?5.其他形式挪用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
?1.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获利性投资;
?2.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有偿交易;
?3.以滞留、占压、截留等手段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转存转贷,获取不当利益;
?4.直接向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收取不当利益;
?同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约定,从其未来的收益中提成;
?5.通过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不公平分配,获取不当利益;
?6.将企业和个人的支出转移到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中列支;
?7.其他方式违法使用资金非法获益的。
?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前列第4.6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以其他违法方式获取或者使用有关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的行为,违法获取或者使用的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
?1.不按规定足额配套自筹资金;
?2.挤占财政专项资金;
?3.其他方式。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1.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印制收费票据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1.企业向关联企业出借财政收入票据等转借行为;
?2.用普通收款收据替代财政收入票据等串用行为;
?3.控股公司为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开具财政收入票据等代开行为。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1.非法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行为;
?2.以涂抹、擦抹、拼接等方式变造票据的行为;
?3.转让或者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4.不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私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等。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未使用。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3

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
?2.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3.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4.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
?5.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
?6.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7.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8.篡改会计账目,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9.将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私存私放;
?10.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
?11.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
?12.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过一年以上不还等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4

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或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15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6

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7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8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9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未使用。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0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1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2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政府采购监督类共50项轻罚事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依据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采购的;
?2.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依据规定的适用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拖延、阻挠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
?1.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监督检查;
?2.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
?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
?5.无正当理由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6.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2万元以下的;
?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6万元以下,且不具备下列情形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6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的;
?2.不如实提供单位所建立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
?3.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经指出后予以改正,延误监督检查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内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委托文书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招标(询价等)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定标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合同文本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5.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投诉及处理决定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1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涉及1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2.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2.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7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标准,且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1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将在中标后对样品进行检测或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2.在签合同前向提出将对样品锦绣检测或供应商进行考察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从轻处罚

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4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从轻处罚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幅度在20%以下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处以警告。

2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5000元以下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处以警告。

28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未影响成交结果的。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限期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29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0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对供应商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一年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1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2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3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4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5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6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从轻处罚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7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的,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8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9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0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1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2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3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轻处罚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成交供应商责令限期改正。

44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一)捏造事实;
?  

从轻处罚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2.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45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二)提供虚假材料;

从轻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2.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46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从轻处罚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2.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47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8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从轻处罚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9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0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