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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3〕050号)

来源:365体育投注: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09 10:05 【字体:

申请人:王思涵,男,汉族,2001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3************,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滨湖路。

法定代表人:戴正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申请后未予告知行为不服,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商品,发生消费纠纷后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后未将是否受理的情况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投诉举报信;

3.挂号信信封及投递情况;

4.拼多多商品信息截图;

5.拼多多购买记录截图;

6.益丰大药房连锁股分有限公司证照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1.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积极履职。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8月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投诉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也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拼多多平台江中健胃消食片投诉回复说明》,经调查,购买1盒10.8元,购买3盒24元,并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虚假宣传。被投诉人质疑申请人的目的,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因此并无调解基础和可能。

2.被申请人已电话告知投诉受理及调解处理情况。

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日下午17时24分准备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及调解情况,但申请人未接听电话。次日8时39分,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了投诉受理情况及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情况,已经依法履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告知投诉人,并没有强调必须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并没有其他往来,且8月1日已经调查清楚,调查之后电话回复申请人也是合情合理。既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有1分6秒的通话,申请人对是否受理及调解处理自己也会问询。因此,从通话记录来看,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已积极履职,并已告知申请人,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

2.现场笔录;

3.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拼多多平台江中健胃消食片投诉回复说明》及附件;

4.手机通话记录。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拼多多购买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健胃消食片,后发现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随信提交了相关照片。申请人投诉要求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赔偿500元,并同意电话调解。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8月1日到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于当日下午17时24分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接通,8月2日8时39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1分6秒的通话。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虽答复称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了受理情况,并提供了通话记录,但通话记录并不能体现通话内容,无法证明告知了受理情况,且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向投诉人进行反馈,而非简单的电话告知。故被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继续履行告知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而确认违法通常只针对作为类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在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下,无需再行确认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王思涵书面告知投诉受理情况。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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