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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3〕052号)

来源:365体育投注: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24 16:12 【字体:

申请人:申晓洁,女,汉族,2001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滨湖路。

法定代表人:龚群辉,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告知不服,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举报芙蓉兴盛(新河路店)结案反馈》;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企业芙蓉兴盛(新河路店)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6月4日在芙蓉兴盛新河路店购买了六袋葛根粉,产品包装上称可以清热解毒、清凉下火、生津止渴、解酒、修护肌肤、美容丰胸、调节血压、血脂、血糖、延年益寿等。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葛根粉无任何厂家信息以及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后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9月1日被告知结案结果,称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受害者,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危害到本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后未收到任何被投诉举报人的关心以及积极消除影响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包装上宣传的功效没有依据,属于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属于行政不作为。案涉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12315投诉举报截图;

3.付款记录;

4.产品实物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

1.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立案,已依法履职。2023年7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单,举报反映在芙蓉兴盛(新河路200号)购买几袋葛根粉,包装上说可以美容丰胸,修护肌肤调节血压血脂,血糖,延年益寿,喝了一段时间发现没有作用,然后上网查询了解食品不可以宣传功效,举报要求:依法处罚。收到举报后,答复人在7月4日反馈立案。

2.申请人对举报处理结果无复议权,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给予被举报人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对被举报方立案后,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再分别不同情况对被举报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增、减、得、失”的实际影响,也就是无实际的“利害关系”,因此举报人无权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行政监管职权。鉴于被举报人销售的数量少,品种单一且对消费者未造成危害,根据湖南省、常德市相关文件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对于首次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不予行政处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做进货查验义务。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申请人举报证据附件;

2.全国12315平台流转时间轴截图及反馈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在芙蓉兴盛(新河路店)购买的葛根粉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词,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要求对此行为予以处罚。

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予以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予以反馈。9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称由于被举报人系轻微违法,未予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虽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争议,但其举报行为行使的是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及反馈、调查,调查核实,认定了其违法行为,后考虑到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未予行政处罚,亦向申请人进行了处理结果反馈,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关于申请人认为因购买商品所遭受的损失也在结案反馈中明确告知“被举报处称,消费者可将未食用完的产品全额退款”。

因此,在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的违法事实的处理决定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本次举报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晓洁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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