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4〕6号)
申请人:刘志兵,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住湖南省汉寿县洋淘湖镇。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紫菱路。
法定代表人:曾伟,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21931700190)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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