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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4〕10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14 10:27 【字体:

申请人:蓝少明,男,汉族,1999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滨湖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龚群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彪,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2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2024年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生活所需,2023年12月12日在拼多多(柳城农资)店铺,购买了“沪联亿生80%代森锰锌进口农药杀菌剂番茄早疫病批发价正品包邮价”商品,支付19.9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在销售页面里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功效。销售页面说不易产生抗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网店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然后申请人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其协助申请人跟经营者协商调解,然而没想到被申请人的回复竟然是“一、经我局执法人员与被投诉人联系沟通相关调解事宜,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接受我局组织电话或者网络调解。但同意你退款退货。二、在调查期间,被投诉人已经撤下了涉诉商品的涉嫌违法宣传。由于其涉嫌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我局已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教育”对此回复申请人感到不服,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信息截图2张;

3.商家邮寄包裹的快递面单1张、所购商品的外包装正反面照片2张、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1张、拼多多购买订单截图2张、拼多多商品页面截图2张。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了是否受理的告知。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投诉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于2023年12月26日在12315平台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进行了告知。

2.被申请人作出的调解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调查核实,收集了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并将投诉事宜、投诉诉求等情况告知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表示拒绝接受被申请人组织电话或者网络调解和赔偿诉求,但同意退款退货。其后被申请人仍致力于双方调解工作,2024年2月7日,被投诉人出具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第二天2月8日告知投诉人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3.申请人仅进行了投诉,未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对被投诉人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教育,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核查时,被投诉人主动下架了相关商品介绍,对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教育。

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利用平台的投诉2862次、举报1117次,远超生活必须购买商品投诉举报次数,明显为职业打假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投诉调解后未达到其牟取私利目的进行的行政复议,虚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

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受理截图、办结信息截图;

3.拼多多网店经营主体常德市黎韬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黎韬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经营者黎韬的现场笔录;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不予立案审批表;

6.经营者黎韬提交的《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

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2862次、举报1117次的截图。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2023年12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柳城农资”(经营主体为常德市黎韬农资经营部)购买1包沪联亿生品牌的代森锰锌,标注有效成分含量为80%,净含量500克,支付金额19.99元。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在拼多多的展示图片上宣称“杀菌范围广/不易产生抗性/不伤花果/安全、低毒、环保”,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系虚假宣传,并且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商家向其赔偿500元。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2023年12月21日前往常德市黎韬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3年12月26日前下架对相关商品的虚假、夸大宣传,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受理并告知。同日,完成《不予立案审批表》。

2024年2月7日,常德市黎韬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黎韬向被申请人提交说明,表示已经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积极改正,对被申请人多次与其沟通要求参与调解表示感谢,但已在现场笔录中明确表达只同意退款退货,其余赔偿要求一概拒绝。

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办结,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但同意退款退货,因违法宣传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已对被投诉人进行教育。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住所地在常德市365体育投注:,被申请人作为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互联网渠道发起投诉,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6日即收到后第5个工作日在同渠道向其告知受理,符合该条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同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投诉人在被申请人多次沟通后仍拒绝调解仅同意退款退货,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明确表达该意见,被申请人于收到被投诉人书面说明的次日即2024年2月8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符合相关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仅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了投诉,但对其投诉内容中包含的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核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人也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且并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的“不易产生抗性、安全低毒”等宣传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申请人并未单独提起实名举报,其诉求是经由投诉获取赔偿,因此被申请人虽未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而是与终止调解一并告知,但该延期告知不对申请人的实质权利造成任何影响,在此向申请人予以释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2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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