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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4〕11号)

来源:365体育投注: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6 12:13 【字体:

申请人:刘骏驰,男,汉族,2002年12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滨湖路。

法定代表人:龚群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彪,职务:365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本机关要求补正后,于2024年3月8日补正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予以受理,现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常武市监投告(2024)ZF2-0130-02号)。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德市派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锅巴糖存在配料表不明确、条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常武市监投告(2024)ZF2-0130-03号》,内载明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次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你投诉的常德市派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生产的“锅巴糖”预包装食品相关问题。经核查,你未提供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相关证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本局不予受理投诉。

申请人就该举报案件已经提供了1.支付记录及购物小票;2.涉案产品实物照片;3.涉案产品违法侵犯投诉人权益照片。以证明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就该案是否有利害关系,参照[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被申请人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产品实物包装图片2张、商品扫码信息;

3.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信封;

4.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

5.微信支付截图、微信实名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购物小票;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2024年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1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送达常武市监投告﹝2024﹞ZF2-0130-02号《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于2月1日签收。投诉部分被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举报部分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

二、“消费事实”与“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实”是两个概念,申请人仅证明的“消费事实”但没有证明发生消费争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请人向答复人投诉,是请求答复人解决争议,申请人提供了其在经营者处购买商品的消费记录,但是没有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赔偿,双方存在争议的记录。如果申请人跟经营者协商,直接与经营者达成一致,那就不存在争议,也就无需向答复人请求解决。只有协商之后,经营者不同意退款、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才有向答复人投诉,请求答复人解决争议的需要。

三、申请人与生产者即被投诉人之间无消费者权益争议。

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显示是从“比一比长兴湖店”处购买的“锅巴糖”,而被投诉人是生产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

四、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以赔偿为目的,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利用该平台的投诉举报共有840件次。其投诉举报频率远超正常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投诉举报次数,显为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决定了其投诉举报大都并非一定真实,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净化市场。其频繁采取遍地开花撒网式地投诉举报、行政诉讼等行为,正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市场主体的利益,耗费大量公共行政司法资源为其牟取私利,严重影响区域营商环境,应予遏制。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投诉举报信,邮寄跟踪记录;

2.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邮寄跟踪记录;

3.延期立案审批表、举报立案审批表,举报立案告知书,邮寄跟踪记录;

4.被举报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在“比一比长兴湖店”购买了价值12.8元的“锅巴糖”。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包装配料表不明确、条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存在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其购买产品的生产者常德市派和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查处并要求举报奖励,同时请求调解。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后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2024年1月31日邮寄给申请人。同时于2024年2月20日申请延期立案之后,于2024年3月6日决定对举报予以立案并于2024年3月7日将举报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所谓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投诉人因从被投诉人处购买商品发生争议,或投诉人购买商品后使用被投诉人生产的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赔偿发生争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是从“比一比长兴湖店”处购买的“锅巴糖”,即“比一比长兴湖店”是本案的经营者,而本案申请人投诉的是生产者“常德市派和食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申请人并未陈述或提供证据证明因食用购买的“锅巴糖”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同时,本案属于标签问题,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导致申请人购买该商品,不属于十倍赔偿之列。因此,申请人刘骏驰与“锅巴糖”的生产者“常德市派和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并无消费者权益争议。故被申请人以此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2024年1月31日邮寄送达《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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