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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365体育投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普法读本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9 22:4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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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要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防控,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能力”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3次召开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湖南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2020年1月23日及时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阶段,为坚决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依法有序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在湖南省司法厅编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简明读本》基础上,组织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和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主任吕舒律师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问答形式,编印成普法读本,供大家学习使用。不足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编者

2020年2月16日


 
 

 

目 录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基本法律知识

 1.依法防控疫情,我们有哪些政策法规需要了解?

涉及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2号)、《常德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常政发〔20205号)、《常德市司法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法律服务实施细则》《365体育投注:司法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施指引》等政策法规(下文引用政策法规名称时均使用简称,上述政策法规另以《常德市365体育投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法规汇编》编发)。

2.为什么新冠肺炎定性为乙类传染病,却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将传染病按严重程度分为甲类、乙类、丙类。按法律上的分类,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基于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其严重程度超过了一般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20201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3.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政府部门依法可以釆取哪些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4.新冠肺炎确定实施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后,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更加严格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是最高、最严格的传染病防治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但是在实施隔离措施的同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疫情严重情况,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在疫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不再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采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根据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应由国务院决定。

5.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釆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釆取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及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8.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部门征调人员、物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9.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工作工种是否会受到限制?

会受到限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治愈或排除新冠肺炎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

10.对新冠肺炎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处理,法律法规有些什么特别规定?

新冠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措施进行防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同时还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不经病人家属同意,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但是解剖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具体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规定执行。

11.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还应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规定。

12.公共交通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那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逃避卫生检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规定,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部分乡村采取交通管制、阻断交通等方式防控疫情,这类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采取说服、劝返等措施,减少外来车辆流动,更好防控疫情,但是无权进行交通管制,更无权阻断交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具体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14.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防控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该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査;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査,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査;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5.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生产者、运输者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第七十二条还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该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铁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也对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

16.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17.如何处理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二、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会有什么影响?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国家机关仍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基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保障需要,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作出一定的,合理、平等的限制,公民也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

19.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争,在疫情防控中公民应当履行哪些法定责任与义务?

一是严格遵守法律。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在疫情防控中保持社会大局稳定的基石。公民在疫情防控时期更要遵章守纪,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哄抢哄闹、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履行法定义务。各级政府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采取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将紧急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主动尽责,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三是积极配合疫情检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公民要自觉配合疫情调查、检验、隔离,如实提供个人行程、身体状况等信息,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公民要主动服从社区、村的防控管理,积极落实出入登记、隔离留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卫生保洁、防疫消毒等措施。四是依法防控,不乱作为。公安部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属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卡、阻断交通,不得以任何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0.公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疫情相关信息?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21.如何保障疫情中公民及时获得救治,费用怎么负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22.疫情防控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下应当尊重居民的知情权。例如,同楼栋居民有权知道本楼栋、本单元疫情具体情况等。

23.如何保障患者、疑似患者不受歧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4.如何保障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在治疗、隔离或者观察期间的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接受治疗、隔离或者观察期间应当获得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三、疫情防控中社会秩序维护

25.疫情期间,什么情况下可以封锁疫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6.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该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该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7.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患者应当主动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措施,自觉服从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8.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不配合或拒绝隔离治疗,要承担什么后果?

会被强制隔离治疗,如果造成疫情传播,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要承担什么责任?

①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②行政责任:可能会被拘留或罚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③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0.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出入境人员,以及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入境人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将承担什么责任?

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2.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骗,价格歧视等。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规定:经营者有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存在虚构购进成本、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均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经营者存在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散布言论以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等情形的,均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经营者有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但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此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但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此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或者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等情形的,均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出现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或者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或者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或者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1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等情形的,均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出现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等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情形的,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出现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合作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或者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或者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或者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等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形的,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且在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3.在防控新冠肺炎过程中,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4.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5.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不仅要承担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36.商业、服务业等经营场所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冠肺炎?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43号)规定,各经营单位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做好防护物资的准备;凡在疫情严重地区,经营单位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允许,方可开展经营服务;在疫情防控解除前,未经上级允许,停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每日采集员工(含商户员工)疫情控制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有武汉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应严格进行14日隔离观察等。

37.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疫情防控中党员干部职责

38.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哪些行为会违反党纪?

如有的人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有的人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有的人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等等。这些通常是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问题。具体规定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工作失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以及作为兜底条款的第—百三十三条规定。

湖南省纪委发出《关于严明纪律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督促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共常德市365体育投注:纪委、常德市365体育投注:监察委员会、中共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委组织部印发的《365体育投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常武纪发〔20201号)规定,问责对象包括全区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党组织、各级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根据组织安排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抽调人员参照执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根据失职失责及造成危害程度实施分类问责,问责的主要方式为约谈、谈话提醒、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在摸排、管控和督查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较大疏漏,不适合担任现职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对因失职失责造成危害性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39.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会受处分吗?

在疫情防控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属于违反政治纪律错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0.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违反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1.地方和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会被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防控疫情不力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防控疫情不力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该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五、疫情防控中常见法律问题

43.未能在疫情期间主张权利,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因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因疫情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债权人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需要指出的是,在信息发达的当今社会,行使债权的方式除传统的线下催要,还有短信、电话、邮件、微信等各种方式,人民法院亦支持网上立案(可以通过微信查找“多元调解”或“湖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申请在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如确实需要起诉的,可以通过上网搜索“湖南省网上法院”或通过微信查找“湖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申请网上立案),债权人可通过不同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存好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4.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在治疗、隔离或者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

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45.因疫情职工返工迟延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我省规定为停工津贴,标准详见下文有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第二条规定: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从201571日起施行。《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常德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917号)规定:市城区(含365体育投注:城区、鼎城区武陵镇、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每月1540元,其他区县市(管理区,下同)每月1380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城区15元,其它区县市13.5元。新标准从201910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365体育投注:范围内的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停工津贴不低于每月1309元。

46.参加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有额外的补贴吗?因履行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的工伤如何认定?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参加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有额外的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7.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上班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是否可以自行申请在家工作?

考虑到在家远程工作可以有效降低感染风险、有助于疫情防控,且在家工作并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单位亦可考虑向员工发送在家工作的书面通知,安排员工在复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家工作。

若员工向企业申请在家工作,单位是否必须同意,需要依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员工的具体岗位,来判断单位是否具备安排该员工在家工作的条件。如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如确实不具备条件的,比如维修工人、商场服务人员等,必须现场工作的岗位,则无法要求单位必须同意员工在家工作,单位从客观上来说也无法予以安排。

此外,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 用人单位想要调岗调薪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48.如果员工节前申请的年假与春节延长的假期重合,或者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顺延或者撤回吗?受疫情影响,如果在年假期间工作,能否要求重新休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员工131日、21日申请了年假,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发布通知明确该期间属于春节法定假期,故而该期间不计入年假。

如果申请的年假与在延迟复工期间有重叠部分,因《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未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是否属于“休息日”,故之前申请的年假可以继续使用。

若因疫情影响,在家工作的,应当视为工作期间,可以重新申请年休假,加班的可要求支付加班费。

49.网购产品被取消订单,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可不担责。《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网站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交订单或支付价款,合同即成立。疫情期间,网购消费者被取消的订单多为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产品,比如口罩。在此情形下,经营者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无法正常履行订单并要求退单的行为,应属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50.订购的货物无法正常到货,能否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可协商延期供货或退款。若消费者在疫情发生前在商家处订购货物,并约定的交付时间在疫情期间,商家以疫情为由提出延期供货应在原则上认定为合理事由,具体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履行,应结合商家所在地域是否受限、物流是否受阻等进行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若消费者订购的非紧急所用货物,可以与商家协商延期供货,若延期供货使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消费者可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

51.报名的培训班无法提供服务,能否要求培训方承担赔偿责任?

短期培训班可解约、退款。此种情况应根据培训班的性质进行判断。对于长期提供培训的机构来说,疫情期间恰逢寒假,此类培训机构本就在此期间中止培训,此时,受培训方要求提前解约无法律依据;但若因疫情期间延长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服务期限延长,则消费者可与培训机构协商延长服务期限或提前解除与培训机构的服务合同,但应退还的费用应根据合同性质、已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短期培训班,特别是寒假培训班或疫情期间培训班,消费者即可要求培训机构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已缴纳费用。

52.取消旅游行程,旅行团或预定的酒店是否有权扣除费用?

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已发生费用的情况及金额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消费者选择自由行时,收取费用的主体主要为酒店经营者、旅游景点经营者、运输服务经营者,在此情形下,若消费者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则有权要求上述主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53.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能否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关系?

可协商减免租金或解约。受疫情影响,有些房屋承租者,特别是外地务工者无法正常返还务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的房屋,则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的有关合同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而对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损失过大,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支付对方违约金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

54.囤积的疫情防护物资,在疫情后能否申请退货?

超过七日,无质量问题不可退货。有的消费者担心疫情期限长,在疫情期间购买大量防护物资,比如口罩、消毒液、酒精等,在疫情结束后,上述物资能否退货需要根据购买方式进行确定。若通过经营者经营的网站购买,则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有关“7日退货”的规定申请退货;若收货超过7日,且无其他质量问题,则经营者可不予退货。若通过线下购买,则消费者不可申请无理由退货,是否能退货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附: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

1.文某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29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对文某翔(男,37岁,常德市365体育投注:人,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正隔离治疗)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2020112日至21日,文某翔先后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外出,有和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121日文某翔回到常德市365体育投注:家中,124日,文某翔出现咽部不适。24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已隔离治疗)。期间,文某翔多次参与聚会和外出活动。疫情防控人员和医护人员多次询问文某翔,文刻意隐瞒外出史。文某翔的行为导致另4人被感染新冠肺炎并确诊、多人被隔离医学观察,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鲁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020129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和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疫情防控市场巡查时,在常德经开区发现了大量来源不明的问题口罩。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和鼎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采取执法行动,一举查获鼎城区某问题口罩分装窝点,现场抓捕嫌疑人3名,扣押问题口罩1200560只,包装盒(袋)17783个,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131日上午,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日下午,鼎城区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3.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某药店销售无中文标示口罩案

2020124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某药店销售无中文标示口罩,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口罩依法予以扣押,并要求该店负责人朱某提供其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截至23日,该店仍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4.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某大药房涉嫌不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020123日,根据12315举报线索,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常德市365体育投注:某大药房在销售某品牌口罩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采取口头告知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当事人不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拟依法处罚款3000元。

5.常德某商业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

2020127日,根据12315举报线索,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常德某商业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展开调查。经查,127日,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大白菜、白萝卜时,卖场专柜标示价格为2.98/斤,销售时按出清蔬菜4/斤结算,涉嫌低标高结的价格欺诈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6.常德市查处在疫情摸排工作中弄虚作假案

常德市澧县澧浦街道黄沙湾社区原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马某某,党总支委员向某某,社区委员会委员向某某在疫情摸排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构疫情摸排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20131日,澧浦街道纪工委对马某某、向某某和向某某等三人予以立案审查;澧浦街道党工委免去马某某黄沙湾社区党总支副书记职务,并建议按程序免去其社区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黄沙湾社区党总支书记丁某某予以谈话提醒。

7.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确诊病例唐某元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案

119日,唐某元一家4口从长沙自驾到湖北省黄冈市走访亲戚。123 日,唐某元一家从鄂返长。返长后,唐某元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23日,唐某元至医院就诊并被隔离观察,27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唐某元未向任何部门及疫情防控人员报告其有疫源地旅居史、未主动居家隔离,导致另7人感染并确诊、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28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唐某元(男,36岁,已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治疗)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8.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疫情防控履责不力问责案

2020124日下午,天元区栗雨街道南塘社区将春藤小镇1例初筛诊断为新冠肺炎病例上报至栗雨街道办事处。栗雨街道办事处收到该信息后,未按规定联系相关部门追踪了解后续诊断情况,也未指导南塘社区进一步摸排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该病例确诊后,南塘社区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区疾控中心报告,未对春藤小镇小区采取严格的登记和管控措施。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天元区疾控中心、栗雨街道南塘社区履行职责不力。

经株洲市纪委监委调查并研究决定,对栗雨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唐某(时任栗雨街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栗雨街道南塘社区党总支部书记王某某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栗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文某予以诫勉谈话,对天元区疾控中心副主任黄某予以批评教育。

9.湘乡市、祁阳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故意编造、散布有关疫情谣言案件

21日,《中共湘乡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令(第5号)》发布,共计五项内容。23日,一则有六项内容的5号指挥部令在本地微信群内转发,增加的第六项内容为“从今天2400开始,高速进出口,全部封闭。所有城市公交车,营运车辆,长途汽车站,全部停运。所有乡镇,只进不出,请各乡政府做好一切防护工作”。经核查,该内容为虚假信息,系王某某故意编造、散布的。王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另有李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等11人因在微信群内转发此不实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批评教育。

125 日,祁阳县矛竹镇于某未经核实,在永州市几个微信群散播金洞管理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杨某已死亡的消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于某被金洞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3日。

10.邵阳湘中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药店哄抬价格销售消毒液案

2020130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邵阳湘中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药店进行了检査,发现当事人于2020128日从邵东宝来日化店购进由黑猫日化洗涤用品厂生产的HEiMAO84消毒液50件(20/件),共1000瓶;进价为3/瓶,购货金额共计3000元。当事人以5/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本案调査时,已售出40件,共计800瓶,每瓶获利2元,共计获利1600元,购销差价率达60%

邵阳湘中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药店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0元人民币。

11.隆回县某大药房哄抬物价和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124 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价格举报投诉,执法人员对隆回县某大药房检查发现其高价销售口罩及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120日至129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分别以4/个、10/个、20/个、30/个、40/个的标准对外销售一次性普通医疗口罩,这些口罩分别以1.2/个、2/个、6.8/个及7/个的价格购进,由于当事人的销售数据不准确,其违法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药房肺宁颗粒、鼻炎康片、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等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药房商品编码为402030的一次性口罩2020122日的销售价格是10/袋,2020124日的销售价格为20/袋。

隆回县某大药房在购进价格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哄抬价格销售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社会影响范围大,根据《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隆回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行为拟罚款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对哄抬价格行为拟罚款50万元人民币。

12.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某某泄露涉及新冠病毒患者及其亲属隐私案

2020128 日,益阳市巴黎馨苑、梓山苑、广电家园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冠肺炎病例的调査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引起大量转发和议论,并引发部分市民恐慌,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经查,128 835分,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某某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冠肺炎病例的调査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财评股工作人员段某某。950分,段某某通过微信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监督股股长邓某。952分,邓某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其亲戚群“453集合吧”(群成员47人)。随后,“453集合吧”群成员徐某(龙洲小学教师)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广电家园业主群(群成员245人)。不久,该信息被迅速转发传播。

舒某某等人将属于内部工作文件且涉及多人隐私的调查报告,转发给无关人员进而传播至微信群,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并侵害他人隐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发后,舒某某等四人主动接受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经市纪委市监委同意,赫山区纪委监委决定对舒某某予以党纪立案调查,对段某某、邓某给予诫勉谈话;由相关部门对徐某给予通报批评

13.江华县公安局查处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检测、阻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行为

22日,江华县李某权驾外省牌照车辆途径江华瑶族自治县界牌乡防疫检查点时被工作人员拦下检查。李某权与妻子李某芳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身份信息登记,不听劝阻辱骂并踢打工作人员,致多名工作人员受伤。李某权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江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李某芳阻碍执行职务被江华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14.娄底市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案

冷水江市委办副主任蔡某某、市政府办副主任杨某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根据娄底市委的安排,冷水江市应于126 730分前报送精确到乡镇街道的从湖北返乡人员统计数据(时间截至125日)及相关信息。蔡某某、杨某在具体落实工作中,没有认真领会上级的要求,没有抓好工作的督促落实,没有对相关材料与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把关,导致冷水江市未能及时按要求报送从湖北返乡人员数据及相关信息,且先后三次报送的数据不一致,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经冷水江市委研究决定,对蔡某某、杨某予以停职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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